法耀微言2 | 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
两年前,笔者代理一件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案,在开庭审理中,其中一位辩护人的当事人在法庭上不认罪并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辩论中,他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开宗明义要做有罪辩护,让人大跌眼镜。不论该辩护人基于何种目的考虑,其肯定是和自己当事人在沟通上出现问题,或者庭前沟通一致,但庭审中当事人态度和辩护方向发生变化,辩护人没有“与时俱进”。该辩护人最佳做法是庭前会见被告人,沟通辩护方向,分析认罪与无罪辩护的利弊,让被告人抉择。一旦确定辩护方向,要么独立辩护(做无罪辩护),要么一致辩护(做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
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是辩护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辩护律师绝不能从事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因为辩护的目的就是使被告人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与判刑,追求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
原则上任何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都可以独立辩护,但基于律师的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业伦理要求,也就是要在忠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开展辩护,在这个意义上独立辩护应有限度和底线。
现今在刑事审判庭上往往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景,律师滔滔不绝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静静坐在被告席上暗暗地自我狡辩,成了你辩你的,我辩我的,各说各话的矛盾局面,更有甚者,辩护人在法庭上公然指责自己的委托人(被告人),让人大跌眼镜,辩护人毫不顾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甚至直接形成对抗,或辩护人直接充当第二公诉人,把独立辩护发挥到极致是相当危险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应当把辩护空间留给被告人一点,努力走上一条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之路。
据笔者的观察认为,在简易审程序中,律师应当抛弃独立辩护,因为这种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律师选择无罪辩护,不仅与被告人认罪相矛盾,而且也将牺牲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的机会,对被告人百害无一利;其次在被告人认罪争取缓刑的案件,律师也应当考虑放弃独立辩护,不要失去适用缓刑的机会,也不要放弃可能使被告人不被羁押的机会。
对于辩护人来说,绝不能拿被告人的利益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