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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微言3| 未供述即无口供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北大陈瑞华教授在一次刑辩律师培训班上提出一种现象,对于理发师来讲,摸头是理发师最为基础的工作,对于刑辩律师来讲,阅卷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以两种职业的摸头数量和阅卷数量考量、评测、判断该人是否值得信任、技高一筹,娴熟练达。


笔者在代理某案阅卷中发现两份雷同讯问笔录,并在庭审中对该两份证据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两份雷同笔录中,后一份笔录内容复制照搬前一份笔录,前一份笔录是被询问人以证人身份做的笔录,后一份笔录形成前,当事人签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然后就摇身变成犯罪嫌疑人,两份笔录主体内容居然一字不差,经会见和先前法庭调查得知后一份笔录形成仅用时3分钟,前一份笔录显示用时两小时十分钟,也就是说对后一份笔录犯罪嫌疑人未供述。后一份笔录的形成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200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将问话和回答如实地记录清楚,当事人记忆再好也不可能一字不差,如果真的存在讯问,也未如实记录。对此,该讯问笔录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代理一起受贿案,经会见与阅卷发现,被告人的口供存在非法取证现象,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后在庭前会议中观看录像一天半时间,一一找出多处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地方。首先是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并不是从头到尾的审讯完整录像,其次侦查人员按照首次询问笔录自行整理、编辑而成,不是讯问真实情况的反映,问、答、记不同步,存在严重脱节,被告人说而不记,不说的反而记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规定,讯问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于原话。本案中,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以及庭审质证中,均提出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录音录像为准,对非法取证的口供予以排除,即未作供述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调取、移送、播放都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办案单位忽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价值,进行讯问录音录像是为了应付工作,走形式,辩护人申请调取、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单位不同意不配合,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办案单位不敢排、不去排,将错就错,视讯问录音录像为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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