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耀微言15|律师是必需品,不是奢侈品
眼里只有长篇大论,瞧不起片言只语,甚至陶醉于数量,重视废话一吨,轻视微言一克,那是浅薄庸俗的看法——假使不是懒惰粗浮的借口
——钱钟书
很久以前有一个著名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陈述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贯彻律师辩护权的原因,法官George Shtherland写下了下面一段常被引述的关于为什么被告人在审判中需要律师辩护的解释:
美国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经历了长期的争辩与演进。1963年,吉迪恩诉Wainwright案,认为刑事案件的律师系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当被告人所犯为得科处自由刑之罪时,即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在大洋彼岸隔岸观火,再回顾我国历史,1957年反右斗争律师群体被打成右派,实现了莎士比亚所说“杀光所有律师”的悲剧,结果检察院独孤求败没有了对手被撤销了,又因为控辩双方都没有了,法院的存在也是多余的,最后也被撤销了,这就是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基于历史的教训,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曾说过: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
在刑事诉讼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律师通过辩护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发现控方的漏洞,让裁判者发现可能忽视的事实和证据,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罪责,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地律师辩护而更容易使其诚心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