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耀微言16|新律师会见难访谈节录
本文纯粹是自娱自乐,自编自导自演,形式是虚假的,有违文法,问题略,只有回答。
李:律师会见难曾被公认为严重制约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自2008年《律师法》实施以来,虽律师法的尴尬处境不免让人对律师的职业环境担忧,但毕竟对律师会见权利的保障是前所未有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只需“三证”即可会见,至此为2012年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奠定了基础,遗憾的是《律师法》大不过97年刑诉法,致使《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一直在实践中被架空。
李:在以前,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率过低,主要是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或者根本就不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律师要达到会见委托人的目的,往往要采取“向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非法律手段才能实现。第二,律师会见的审批程序太严,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往往被任意无限期地拖延,从而导致律师会见的作用大打折扣。第三,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在会见时普遍在场大大损减了律师会见的效用,律师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律师会见内容也受到一定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律师会见中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会见过程受到监控,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秘密交流、充分沟通受到严重损害。这是第四。另外还有,某些办案机关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谈话内容限制为“不准涉及案情”,而且办案机关对于何为“案情”掌握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在场人员的主观判断;某些侦查部门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某些侦查部门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或会见的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手铐,会见前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这样听起来很荒唐,但这确实在实践中出现过,这些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或立法宗旨,使得律师会见效果大打折扣。
李:通过近几年的相关司法制度变革和措施的配套,再加上办案人员和看守所工作人员理念上的更新,以上那些会见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律师会见又出新难,主要表现在律师会见室供不应求,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少了(2012年刑诉法规定只有三类案件需经办案机关批准才可会见,其他案件仅凭“三证”无阻碍会见)。而现在主要是律师之间在会见这一问题上的“竞争”激烈。
李:以笔者执业经历观察看,有的看守所只配备一个律师会见室,其他均专属于办案机关的讯问室,哪怕闲置着也是不允许律师借用的,如果有一个律师在会见,其他律师就得等候,以前律师会见受时间的限制,半个小时或者十五分钟就得终结会见,这样的话后面等候的律师还有一个盼头,现在律师会见不受时间限制了,一个律师会见半天,其他律师就会见不了了。
李:还有就是有的看守所设置四个会见室,这听起来要比上面的情形好些,但是情况很糟糕,因为这个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很多,是一个县看守所的多少倍,有的小县可能关押十几个人、几十个人,设置一两间会见室可能够用,但是市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很多,设置四间根本不够用。
李:现在还出现一种新的情况就是过度会见,律师会见权是一项基本的辩护权,律师会见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很重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庭审前的会见,但是个别案子出现了律师过度会见,一个案子出现了会见几十次的情况,甚至现在出现了一种风气,就是过年过节律师都得来看守所看一看当事人,会见也就是三五分钟问候一声,致使现在一旦过节,看守所门外挤着一堆律师,律师节前会见无可厚非,但造成一种最严重的问题是真正需要律师会见的律师挤不进去,没有会见室了。
李:律师会见新难主要是看守所会见室供不应求,把很多前往看守所会见的律师拒之门外,本地的律师还好些,但是外地的律师不了解当地看守所的“风土民情”,在看守所会见室的问题上,很难安排会见,造成会见受阻,时间等成本都会增加。
李:律师会见预约意义不大,我一直坚持这个观点。一是现在还未普及开来,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是律师当前的会见难主要是律师之间的竞争,争的是会见室,预约的也是会见室,预约的不是被会见人,现在会见基本都是无障碍会见的,如果律师预约被会见人的话,岂不是需经看守所的同意才可以会见了。如果一个看守所就一个会见室,预约哪间?预约后是否给你预留,预留的话,其他律师在那个时间段来的话就不能进行会见了,对于未预约上的律师来讲还是会见难,预约会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有意义吗?如果看守所会见室配备充足,律师没有必要预约,想来就来,来了就有会见室,就可以畅通无阻的进行会见,不存在预约的问题。
李:反过来,被会见人倒是可以预约律师,看守所建立一种对被会见人为对象的预约律师平台,一是可以设立律师名册,由未聘请律师的嫌疑人可供选择自己的律师,二是已聘请律师的嫌疑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来预约自己的律师来会见,司法改革者把精力花在这个上面应该是有意义的。
最后更新于2015年10月11日
来源:李耀辉刑事辩护网www.liyaohu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