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判决意见是如何形成的?
按:为了帮助正处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及亲属揭开刑事诉讼的面纱,指导当事人及亲属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笔者专门撰写编著了《刑事案件当事人及亲属诉讼参考手册》,力争成为当事人及其亲属面对刑事诉讼的行动指南。笔者在修改手册第三版时就想拟这个选题,本文是写给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而不是写给法律专家和法官的。本文可以看作是对法院判决形成过程的一个初步介绍。由于平日笔者忙于办案,直到今天才抽出时间来,谅读者不要见怪,若有不正确之处,还请方家指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我国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采用的是定期宣判,而当庭宣判只是可遇不可求的,所占宣判案件比例微乎其微,彻底成为了特例。
五部委《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特别指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但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并未见到任何实际效果,美好的愿望落空了。
定期宣判很好理解,就是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法院在另订的日期宣布判决。那么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后与判决产生之间的这段时间,法院的判决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个过程一般不为公众所知,譬如合议庭评议案件、汇报案件,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院长、庭长、副厅长签署裁判文书,对裁判结论审查意见,甚至某些案件会有各地党政部门对案件会有发函或者干预,最高院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进行审批,等等。
一件刑事案件进入诉讼中就犹如生产流水线一般,经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察委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的立案庭负责受理检察院公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后将案件分配到相应审判庭,多数法院设有两个刑庭,两个刑庭会有分工,也有的法院只有一个刑庭,基层法院居多,未成年人案件一般都由未审庭审理。待案件达到审判庭后,再分具体的承办法官,法院会配有相对固定的书记员,书记员做一些辅助工作,比如接收材料、送达文书、安排律师阅卷、对外联系等,有的法院会有专门的内勤人员,负责案件登记、分配等工作。
总体来说,一般刑事案件由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直接作出,但有的案件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类案件常见于疑难复杂案件和拟宣告无罪情形案件等。因此,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是刑事判决作出的重要环节。
无论是合议庭评议案件还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前提都是需要承办法官向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委会汇报。承办法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第一,通过阅卷、提审、庭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调查取证等查明案件事实;第二,制作审理报告,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个人处理意见;第三,将案件随时变化的重要情况及时提请合议庭研究和通报。一般情况,承办法官会在庭审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关注控辩双方的一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理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法院的法院的审判组织。关于合议庭的组成,实践操作不一,有的法院是固定的合议庭制,有的是承办法官庭前随意找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甚至庭前会议时还未确定合议庭成员,笔者还曾遇到过开庭前承办法官打电话随意凑了两名合议庭人员。
承办法官将下述事项交由合议庭讨论,并形成多数人意见或者一致意见,第一是重大程序问题,承办法官会交由合议庭商量决定,例如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等等。第二是重要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具体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第三,法律适用问题。第四,定罪量刑问题。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为了避免审判长先发言可能对其他合议庭成员形成干扰和影响,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对于死刑案件、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案件,合议庭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会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以便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也会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让审理者负责裁判”基本理念,因此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不能干涉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活动,更不能单方面改变法官的裁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