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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专辑|微言集精选

李耀辉 法耀星空 2022-07-05


微言集精选





李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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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十大有效辩护案件

李耀辉专辑|辩护词精选十例

李耀辉专辑|刑事实务文章精选



微言集


文/李耀辉



【有没有这样一种生活】远离水泥林立的都市,来到乡下寻山上陋室而居,那是一份宁静,看朦胧绿色,清晨嗅泥土芬芳,沐晨曦雾霭,那是一份清新,在乡间小路闲心散步悠然自得,下山到镇里集市买菜,炊烟袅袅,午后我在梨树下读书,你在我身旁静静依偎,夜晚一起安然入睡,还有星辰相伴。

 


【有没有这样一所大学】远离鱼网似的城市,来到乡下小镇,在简陋的校舍寻求真理,白天有著名学者畅所欲言演讲而不受言论限制,同学们各抒己见发表看法,晚上满天繁星大家盘腿席地而坐,开展研讨会读书会辩论会,吟诗歌唱以及走在像海德堡大学一样的哲学家小路上,只向真理低头,仰望天空及真正大学梦想。


 

【走专业学术之路】作为律师不应只顾案件的机械性办理,还应对各种理论问题尤其是本专业领域中热点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理论回应,具体办法就是在孤灯只影下站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前沿作出理论研究的贡献。做学者型律师更应埋头走专业学术之路,才有“悠然流水出前村”的酣畅淋漓。


【律师有没有用?】律师到底有没有用?可以说一个人没有律师的帮助,即使他是无罪的,他也会因为不知道如何自己辩护,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无辜,不知道如何对抗指控他犯罪的人,不知道如何有效影响法官大人的判断,而面临着被判有罪的危险。



 

【法院大门常打开】古时百姓厌诉,并羞于诉讼,为一方说话的人相当于现在的律师也被称为讼棍,人们普遍存在“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传统观念,进了衙门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正反映出当时社会不鼓励大家打官司,但在法治社会,一种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发生矛盾和纠纷到法院去解决,法官居中裁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纷争,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法院大门门庭若市才是法治盛象。




法耀星空

【你我都深深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里面】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可是法律职业者在诉讼活动中仍无法做到理性对抗、公平游戏,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未统一建立,而那种接受统一的司法考试培训和考试只是单纯的知识层面,这无法摆脱司法潜规则的趁虚而入,作为检察官、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应当都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司法活动才能够出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进行平等公平的游戏。



微言集

【公检法的戏】公检法联合办一个刑事案子,就犹如拍了一出戏,想让观众看好戏。公安是编剧,侦查笔录就是好的剧本,冤假错案的形成都由公安的编剧水平决定,检察院是监制,它会到现场督导,甚至有时会亲自导演,法院就像导演,在法庭内外,导着这部好戏,演员就是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甚或包括证人、鉴定人,政法委就是制片人,有权决定这部戏的一切事务,包括剧本、导演、演员,等等。



刑辩之泪

【刑辩之泪】重庆李庄案第二季检察院撤诉,张青松律师大哭一场给陈有西律师打电话,陈有西律师得知结果热泪盈眶;湖北邓玉娇案,邓玉娇的律师夏霖从看守所出来后哭了;贵州黎庆洪涉黑案黎崇刚无罪获释后,朱明勇律师激动地声泪俱下;河北刘志连杀人案被告人刘志连无罪释放,其辩护人康君元律师一边驾车一边泪流,等等不胜枚举,或许刑辩律师只有在经历过痛哭流涕之后才真正的懂得中国刑辩,才真正的懂得为挽救当事人的生命而殚精竭虑,为当事人重获自由呐喊鼓呼的意义,哭过之后注定会在苍凉和无奈的刑辩苦旅之中,看到他们执着前行的背影……


【法治职业共同体】

法治的发展和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主要标志是法律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法律、职业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理性和公平的诉讼活动。如果没有建立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很容易造成检察官或法官和代表私权的律师之间形成对立、仇视乃至冲突,无法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各司其职进行诉讼活动,最终会导致法律的无序和人权的侵犯。

 

【公正与效率】宏观地看,刑事诉讼在寻求事实真相的道路上,维持社会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是应然之义,但不计程序的繁琐,诉讼进程的迟缓,于个人无益,于国家与社会有损。


【飞书】古代自秦以来法律规定,禁止投匿名信告人罪,否则将被处重刑,轻则弃市,重则绞刑,若要告人,必须指陈事实,不得称疑,否则官府不予受理。亲办敲诈勒索一案,匿名举报后,又提交显名举报信,举报事实严重失事,幕后操纵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把自己也送进了看守所,事态扩大,政法委协调,案子击鼓传花到了法院,骑虎难下,告人者纯属诬告,按古代法律,诬告反坐。


 

【一致性悖论】在古罗马法中,如果所有法官都一致认为嫌疑人有罪,该嫌疑人反而会遭到赦免,因为很多人同时意见一致的概率是太小了,因此意见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毫无问题,反而令人怀疑,这就是一致性悖论。



【公器私用】实践中,经济犯罪领域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办案机关经费不足,常常需要所谓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提供物质资助或者报销办案费用,这不但违反警务纪律,而且有损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更重要的是,在司法活动中,一旦办案机关与涉事一方存在利益关联,不免有瓜田李下、公器私用的嫌疑,难保公正执法!


【经验与逻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经验是格外重要的,但经验往往是靠不住的,不能迷信的,我认为经验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从众多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一位有经验的律师不是他执业多少年,代理多少案件,而是是否能够利用从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正确处理千奇百状的案件。


【刑讯逼供下的博弈】刑讯逼供犹如阴影一般,存在于刑事案子当中。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检察机关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出个证明,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宣读一下没有刑讯逼供体面收场;律师声嘶力竭指控刑讯逼供,却又“拳打棉花”;法院要么对刑讯逼供网开一面,要么给予被告人量刑的优惠到此为止。被告人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处于孤立无援之境地,对于无辜者而言,要么承受肉体、精神之痛顽强抵抗到底以证清白,要么求得现世解脱,坠入万劫不复深渊;对于有罪者而言,经受得起严刑逼供,可能会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经不起考验,打了白打,未来翻供也无济于事。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学界做了大量的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比如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现在看来一无是处;比如拘留24小时之内把嫌疑人送往看守所,但大量刑讯逼供发生在送看守所之前;法律又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其实这是审判机关与侦控机关之间的力量博弈,审判机关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强制排除不用,在程序上制裁了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但制裁不力,不仅非法证据堂而皇之进入法庭,而且导致侦查机关在“有利可图”心理下“再犯”。


【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一男子手持砖头砸运钞车被安保人员一枪击毙瞬时引起轩然大波。既然授权安保人员配枪,我们就应预见用枪擦枪走火的可能,所以需要对开枪严格规范。光天化日之下砸运钞车,是一违法行为,这是事实判断,然而安保人员开枪之前应作出法律判断,保证每一颗子弹准确无误,不能假想防卫、伤害无辜,如果死者不具有抢劫犯罪动机,开枪的安保人员判断失误而“事前防卫”,这就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免罪的事由,很可能不幸将要承担刑责。


 

【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是辩护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辩护律师绝不能从事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因为辩护的目的就是使被告人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与判刑,追求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一旦确定辩护方向,要么独立辩护(有限度),要么一致辩护。

 

【准备就是一切】本人认为庭前的充分准备过程是不断探索的过程,是出庭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发问、质证、即席的辩论都是依赖充分的准备,夸张地说大部分案件在开庭之前就决定了输赢。


 

【控辩错位】一当事人到案后办案单位便让其写下自首到案的情况说明(实际被动到案),办案单位主动创设自首情节,形成一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假象,为接下来的虚假口供蒙上遮羞布,同案另案处理的一被告人也存在类似情况,当庭表示不属于自首,揭开遮羞布,公诉机关却认为构成自首,结果判决认定自首,关于自首问题,控辩双方角色乾坤大腾挪,难得一见。


 

【另案处理的司法腐败黑洞】“另案处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是一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共同犯罪案件出现特殊情况或存在特殊原因,而将某犯罪嫌疑人分离单独或并案处理的一种情形。在办的一件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某嫌疑人在未批准逮捕情况下另案处理,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另案处理后不了了之,再就是无法与其他嫌疑人一同移送上级检察院公诉,最后会降格在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或从轻判处。


 

2

2-2019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言,现在的辩护权论强调的是保障辩护人委托权,今后,辩护权论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论发展。美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到有效辩护制度建立也经历了长期的争辩与演进。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只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让律师不再成为奢侈品,而应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中都是触手可及的必需品。未来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将是刑事诉讼改革必然趋势。


 


【谁能保证丧钟不为你鸣呢】美国原最高院大法官克拉克曾说“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监察法是为监察机关执法提供法治依据,当然不能与刑事诉讼法相提并论,但监察机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开始适用刑诉法,律师才可以介入,禁止不计代价、不择手段、不问是非的刑诉法不被遵守,谁能保证丧钟不为你鸣呢?这不是自掘坟墓吗?

 


【逮捕阶段辩护设想】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今天会见一起强奸(嫖娼)案,在逮捕阶段我做了逮捕必要性辩护,但当事人未被免于批捕。检察官说你以后看了案卷咱们再沟通,在逮捕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但起码应当告知嫌疑人和律师逮捕事实和理由,所以建议将来修法对逮捕阶段进行诉讼改造,律师可以复制呈请批捕申请书和主要证据目录,负责批捕检察官应当同时听取公安和律师意见,努力向ICCPR标准靠近。


 

【刑罚的功利】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涉案赃款主动退赔与其家属代替退赔不可同日而语。只不过刑罚具有功利性,一般对于家属的退赔等同于被告人的退赔,在量刑上,也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但与被告人自主的悔罪还是具有一定差别,辩护律师应当运用好这一点,为被告人争取更大的量刑适用于地。


 


【看守所立法建议】公安部牵头征集看守所法立法意见,我建议看守所脱离公安部门管理,比看守所方面立法更为迫切和重要,看守所应纳入司法部门管理,司法部门要比公安部门管理更有优势,司法能管好已决犯还用担心管不好未决犯吗,司法部门管理更中立,也更符合人权保障宪法原则。



【被害人代理制度的价值】世界各国的所有刑事公诉案件都被检察机关垄断了指控犯罪的权力,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增设了被害人代理制度,但这在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不重视这一点,其实被害人代理制度在刑事案件当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代理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刑事追究、民事赔偿、阅卷、出庭代理、行政问责、国家赔偿、被害人救助等等,被害人代理制度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形成互补,另一面可以在民事赔偿方面发挥巨大价值。



【从变更羁押场所看嫌疑人的供述自愿性】一般来看,在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自由选择诉讼角色能力消失,供述的自愿性也不具备,反映在讯问笔录的内容也也很难具有真实性,签字很可能违背其个人意愿;一旦变更羁押场所到看守所,相对指定的监视居住处所相对要好的多,看守所的管理和设置给办案人员制造了很多障碍,讯问嫌疑人没有监视居住期间那么猖狂、有胆有谋,嫌疑人的自由选择诉讼角色的能力逐渐恢复,反映在供述笔录上,其有权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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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律师的专业化】律师行业的细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专业化的选择和发展更是律师的必然选择。医生的专业化很明显,对疑难杂症也会进行会诊,而不是某专业的医生会自作主张,也没有一个病人会找一个外科医生治疗自己内科疾病,律师也应当进行专业细分,这样也才能更专业,更能为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民诉与刑诉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取证方式不合法,法院通常会排除该证据,例如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但因系偷拍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认可,但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一套程序性裁判程序,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且要比民事证据规则全面,然而公安非法取得证据时,法院对此很难排除,而是常常予以采纳,要知道在刑事诉讼领域国家侵权远远比民事个人侵权严重的多的多,但事与愿违。


 

【质证新发展】在一次开庭辩护抢劫、聚众斗殴案,法官严格限定要求辩护律师仅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出意见,我认为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日益发展的现代法庭,仅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范》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这应当也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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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决定诉讼结局?】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认罪”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自认”不可同日而语。法院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要审查全案证据,只有证据达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时才可以判决有罪。近日,一起三青年轮奸案,我为一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另外两被告人突然当庭表示认罪,仅是态度上表示认罪,并不认可强奸事实,法院开庭后14天迅速出判,认罪的被告人获得了最轻的轮奸10年有期徒刑,却不约而同地认为判重了选择上诉。


 

【撤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吗?】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笔者在办的失火案撤回起诉裁定书尾部没有标明上诉权利,之前有网友请我把关其致信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问询同一法院作出两份裁定,因法律发生变化撤回起诉,裁定书尾部未标明上诉权,另一份因证据存疑撤回起诉,标明了上诉权,哪一个符合法律规定?





李耀辉专辑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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