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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再次卷土重来

法耀星空 2022-07-05


如何保障会见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他今年拟对此提交提案,建议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加以解决。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吕红兵称,这标志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进入新阶段,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顽疾,深受各方好评。“然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再次‘卷土重来’,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这一趋势在去年下半年更加明显。”

上文节选自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




本文纯粹是自娱自乐,自编自导自演,形式是虚假的,有违文法,问题略,只有回答。


 

李:律师会见难曾被公认为严重制约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自2008年《律师法》实施以来,虽律师法的尴尬处境不免让人对律师的职业环境担忧,但毕竟对律师会见权利的保障是前所未有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只需“三证”即可会见,至此为2012年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奠定了基础,遗憾的是《律师法》大不过97年刑诉法,致使《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一直在实践中被架空。

 

李:在以前,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率过低,主要是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或者根本就不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律师要达到会见委托人的目的,往往要采取“向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非法律手段才能实现。第二,律师会见的审批程序太严,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往往被任意无限期地拖延,从而导致律师会见的作用大打折扣。第三,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在会见时普遍在场大大损减了律师会见的效用,律师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律师会见内容也受到一定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律师会见中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会见过程受到监控,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秘密交流、充分沟通受到严重损害。这是第四。另外还有,某些办案机关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谈话内容限制为“不准涉及案情”,而且办案机关对于何为“案情”掌握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在场人员的主观判断;某些侦查部门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某些侦查部门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或会见的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手铐,会见前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这样听起来很荒唐,但这确实在实践中出现过,这些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或立法宗旨,使得律师会见效果大打折扣。

 

李:通过近几年的相关司法制度变革和措施的配套,再加上办案人员和看守所工作人员理念上的更新,以上那些会见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律师会见又出新难,主要表现在律师会见室供不应求,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少了(2012年刑诉法规定只有三类案件需经办案机关批准才可会见,其他案件仅凭“三证”无阻碍会见)。而现在主要是律师之间在会见这一问题上的“竞争”激烈。

 

李:以笔者执业经历观察看,有的看守所只配备一个律师会见室,其他均专属于办案机关的讯问室,哪怕闲置着也是不允许律师借用的,如果有一个律师在会见,其他律师就得等候,以前律师会见受时间的限制,半个小时或者十五分钟就得终结会见,这样的话后面等候的律师还有一个盼头,现在律师会见不受时间限制了,一个律师会见半天,其他律师就会见不了了。

 

李:还有就是有的看守所设置四个会见室,这听起来要比上面的情形好些,但是情况很糟糕,因为这个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很多,是一个县看守所的多少倍,有的小县可能关押十几个人、几十个人,设置一两间会见室可能够用,但是市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很多,设置四间根本不够用。

 

李:现在还出现一种新的情况就是过度会见,律师会见权是一项基本的辩护权,律师会见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很重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庭审前的会见,但是个别案子出现了律师过度会见,一个案子出现了会见几十次的情况,甚至现在出现了一种风气,就是过年过节律师都得来看守所看一看当事人,会见也就是三五分钟问候一声,致使现在一旦过节,看守所门外挤着一堆律师,律师节前会见无可厚非,但造成一种最严重的问题是真正需要律师会见的律师挤不进去,没有会见室了。

 

李:律师会见新难主要是看守所会见室供不应求,把很多前往看守所会见的律师拒之门外,本地的律师还好些,但是外地的律师不了解当地看守所的“风土民情”,在看守所会见室的问题上,很难安排会见,造成会见受阻,时间等成本都会增加。

 

李:律师会见预约意义不大,我一直坚持这个观点。一是现在还未普及开来,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是律师当前的会见难主要是律师之间的竞争,争的是会见室,预约的也是会见室,预约的不是被会见人,现在会见基本都是无障碍会见的,如果律师预约被会见人的话,岂不是需经看守所的同意才可以会见了。如果一个看守所就一个会见室,预约哪间?预约后是否给你预留,预留的话,其他律师在那个时间段来的话就不能进行会见了,对于未预约上的律师来讲还是会见难,预约会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有意义吗?如果看守所会见室配备充足,律师没有必要预约,想来就来,来了就有会见室,就可以畅通无阻的进行会见,不存在预约的问题。

 

李:反过来,被会见人倒是可以预约律师,看守所建立一种对被会见人为对象的预约律师平台,一是可以设立律师名册,由未聘请律师的嫌疑人可供选择自己的律师,二是已聘请律师的嫌疑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来预约自己的律师来会见,司法改革者把精力花在这个上面应该是有意义的。


最后更新于2015年10月11日

来源:李耀辉刑事辩护网www.liyaohui.net


律师会见难曾被公认为严重制约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在以前,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率过低,主要是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或者根本就不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律师要达到会见委托人的目的,往往要采取“向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非法律手段才能实现。第二,律师会见的审批程序太严,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往往被任意无限期地拖延,从而导致律师会见的作用大打折扣。第三,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在会见时普遍在场大大损减了律师会见的效用,律师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律师会见内容也受到一定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律师会见中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会见过程受到监控,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秘密交流、充分沟通受到严重损害。这是第四。另外还有,某些办案机关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谈话内容限制为“不准涉及案情”,而且办案机关对于何为“案情”掌握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在场人员的主观判断;某些侦查部门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某些侦查部门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或会见的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手铐,会见前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这样听起来很荒唐,但这确实在实践中出现过,这些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或立法宗旨,使得律师会见效果大打折扣。

 

2008年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对律师会见提供了宽松的条件,在立法上基本保障了律师会见权。但是《律师法》开始实施,便遭遇不幸,本来律师会见仅凭“三证”即可无障碍会见,然而实践中办案单位和看守所都“严格”执行刑诉法,或者公安部门内部规定而架空律师法,理由就是刑诉法效力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就是这么残酷。那个时候我还没有做律师,不知愁滋味,接着2013年把“三证”会见明确在刑诉法中,却增加了48小时安排会;律师接受委托告知办案单位,办案单位/看书所变相未经告知程序不允许会见,w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犯罪需许可后才可会见等等严峻问题,除此之外,实践中又出现了新会见难,总有一些新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寄生,再加之办案机关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歪解法律,扩大解释,很神奇地找到各种变相限制会见的理由,律师站在看守所门口无可奈何。

 

从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两年中,我到过许多地方看守所,会见无数次当事人,总体上办案单位和看守所都能够保障律师会见权,然而也曾遇到过许多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了有史以来最无微不至的保障律师权利。

 

我遇到的限制律师会见情形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首次会见需要告知办案单位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律师会见提交的《会见介绍信》不得涂改

无规定

律师会见室与办案单位讯问时比例不协调,律师会见室不够用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需要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异地临时羁押不得会见

 

 

无规定

被追诉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现需新委托律师介入会见,看守所在没有解除原有委托关系律师,不允许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请不予理睬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办案单位总能找各种理由阻挠会见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虽然《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会见权给予了无微不至的保障,但笔者认为辩护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不仅仅是扩大权利保障的外延问题,而应是确立基本的权利救济机制问题。

 

临时寄押会见难的问题


文\李耀辉

笔者代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遇到过会见难的老难题,也遇到过临时寄押会见难的新问题。寄押与羁押无本质区别,嫌疑人都会被送进看守所,事实上形成一种自由受限的羁押状态。临时寄押依据通缉令和在逃人员信息材料,一般羁押依据拘留证或逮捕证。但实践中,律师经常会遇见看守所以临时寄押禁止律师会见。


2013年笔者代理一件夫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件管辖侦查机关是上海某区公安局,犯罪嫌疑人是石家庄人,上海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就到石家庄抓人,后被临时寄押在石家庄第二看守所,家属找到笔者代理此案,笔者及时安排会见,但以临时寄押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015年笔者代理一件刑事案件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临时寄押在石家庄看守所,案发地和管辖地都是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警方在石家庄警方协助下将几位犯罪嫌疑人抓获,被送进当地看守所临时寄押起来。辩护人安排会见,看守所以代管被羁押人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


寄押是公安机关为了执行通缉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等对象适用的临时性羁押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为办案机关提供了临时寄押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没有法律对律师是否可以会见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律师有权会见被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笔者遇到的两次临时寄押中,办案单位都利用便利条件提讯了犯罪嫌疑人,并形成了笔录,未来也作为证据组卷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因临时寄押算作拘留期限,笔者在办的一起案件临时寄押时间较长,等押解到案件管辖地看守所基本上临近拘留最后期限,这种临时寄押相当于秘密羁押,律师无法会见、无法提供法律帮助,办案单位倚强凌弱。临时寄押本质上就是拘留,也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如果临时寄押允许侦查机关提讯,就应当允许律师会见,法律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首次讯问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亲属代为委托律师之后,律师便赋予了辩护权,律师随时可以行使辩护权,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应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临时寄押期间的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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