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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撤销案件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我和杨卫英律师合作办理的安阳妨害公务案最终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防止了错案继续发生。本案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经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判断当事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紧接着与案发派出所与刑警大队沟通,态度强势,铁了心地要将案件办下去。
 
在逮捕审查阶段,我们分别递交了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批捕条件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安机关回避的申请书。检察官阅卷、提审后,说仅凭执法记录仪就能认定妨害公务,其透露出批捕的意思。这种证据思维很可怕,因为仅凭一个证据无法认定一个人有罪,认定一个人有罪需要严格的证据标准,但可以凭一个证据确认一个人无罪。说服一个已经接受某个结论的人要比说服一个没有下定结论的人难得多的多。经过至少三次以上沟通交涉,检察官逐渐改变了她的想法,在批捕最后一天(第37天)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批捕,成功保障了无罪的人不被批捕继续羁押。
 
然而,公安机关没有立即执行检察院决定,也没有进行复议、复核,而是很任性地将案卷又退回检察院,倒逼检察院批捕,双方僵持不下,导致超期一天,在第38天时,当事人成功取保释放。

释放证明书
 
在撤案之前,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书》,可喜地是,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当事人完全恢复了自由,撤案指日可待。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杨卫英、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   联系方式:13313311428  17717117747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9层申请事项    敦促贵局依法撤销王某某涉嫌妨害一案申请理由

  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贵局刑事拘留,后报捕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经过检察院审查批捕,对王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目前贵局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人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建议贵局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现代为王某某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王某某的行为没有拒绝和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没有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本案起因是王某某侄子在事发饭馆被打后送进医院,村治保主任等人将两位行凶者扭送至派出所待民警依法处理,万万没想到办案民警将其中一人放掉,王某某等家属认为警察没有依法履行职务,招致不满,为了督促警察立即将被释放的行凶者抓获,避免行凶者逍遥法外,造成重大后果,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出现情绪激动,责备警察情况。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方法只有暴力、威胁两种。王某某没有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根据王某某的主观方面,其不可能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迫不及待让警察紧急调取证据、缉拿凶手,王某某更不可能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

    二、王某某不具有围堵警车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故意围堵警车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王某某主观没有通过围堵警车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故意围堵警车行为

   派出所违法私自将行凶者放掉后,警察在王某某等人督促抓人压力之下,决定到案发地饭店调取监控录像,警察将车停在饭店门前,因饭店门前地方有限,王某某一方随后跟上的四五辆车并排停在警车后面。调取证据结束后,民警让王某某一方挪车,让他们一方跟在警车后面,王某某一方很快将车挪开,不存在故意围堵警车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王某某他们的目的自始至终就是要求警察及时将行凶者缉拿归案,不会出现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

   (二)派出所不是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仅因派出所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这一点,本案无法适用刑法第277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277条第四款属于情节犯,造成严重的后果是必备要件,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适用该条款。本案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反而在他们的督促之下,警察才得以将放掉的人又及时缉拿归案,以及将另四位行凶者缉拿归案,否则可能会造成嫌疑人潜逃的严重后果。

   三、辱骂警察不构成犯罪,且王某某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及罪刑法定原则,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方法只有暴力、威胁两种。辱骂不属于暴力、威胁的方法,因此,辱骂警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当时王某某侄子在重症监护室,家属心急如焚、焦躁不安,即便存在对警察责骂,也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不宜入罪。

     《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此得知,对辱骂警察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拒绝或者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第二,有公然辱骂的行为;第三,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结合本案,王某某不仅没有拒绝或者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反而督促警察及时依法执行职务。王某某的行为不满足行政处罚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本案就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建议贵局依法立即作出撤案的决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在三日以内告知嫌疑人、辩护人。

    此致安阳县公安局 



 
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9月4日送达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撤销案件,最终案件尘埃落定。

《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应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著名刑辩律师王万琼博士,在论及刑事辩护时说,“刑事案件犹如一列单向行驶的火车,一旦上了轨道就不会停止,除非到站。间或有退侦而最后案件被撤销,概率如买彩票中头奖,多数依然是历经拘留、逮捕、起诉到审判,监狱成为被追诉者的最后归宿。故聘请专业律师及早介入、甚至提前介入做风险防控是唯一出路。找律师是否能解决所有问题?当然不能。律师如医生,被刑事追究者如患癌症等重症患者,进大医院找专业医生是唯一选择,治疗,不一定能痊愈,但不治,基本无望。好医生即使无法治愈病患,最起码可以使其享受相对体面有尊严的治疗;如何治?只能听医生的,治到何种程度?医生不会给你拍胸脯,治疗方案会随着病患体质变化而随时调整,没有一定之规,律师也一样。最后:律师是个良心活,人品第一,其次专业,最后是勇气。迷信权力万能者可以忽略以上意见。”

 




法耀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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