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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案旁听记

韩聿 法耀星空 2022-07-05


 

藁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韩聿  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本文共2642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

很幸运可以旁听指导老师李耀辉律师辩护的非法放贷一案的庭审过程,不是第一次参与刑庭的庭审,却是第一次全程旁听,感谢、珍惜。

 

首先可以保证的是,我后面所写的全部都是我看到的,亲身经历的事情,这次的庭审,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一、“严格”的安检,检不出人心

 

第一次旁听庭审的经历已经让我知道了,除了律师之外其他人并没有免检的特权,旁听人员的登记、安检,原本理所应当的步骤,在这次旁听过程中却显得那么不同寻常,基层人民法院的安检不似中院,手机是可以带入的,只是在开庭前要求手机关机并出示给法警看,“怎么录音?”“我带了两个手机,一个关了,另一个留下了”,当我听见这翻对话的时候,我不知道该如何评价,在法院强调着法庭纪律,明确不能录音录像的时候,他们说出这番话却显得那么自然。

 

原则上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允许旁听,允许旁听与允许公开录音录像本质上并无差别,且通过公开庭审或录音录像可以倒逼法院更加规范、公平、公证的进行开庭庭审及法律适用,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办案能力及水平,现在部分案件法院也会进行庭审直播。但是允许所有人录音录像,容易影响法庭的审理,干扰法庭秩序,录音录像容易被任意编辑或修改,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同时若真的有什么发生,也容易给司法权威造成损害,法庭审判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也有可能审判过程外泄会影响其他案件侦办等等因素,所以是禁止的,人录制并传播,那会产生很大危害。录音没被发现,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件事情确确实实发生了,又有多少类似的事情不断地在各种庭审中发生,不得而知。

 

法警在开庭前的最后疏忽的确是致使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不得不说,再先进的仪器,再繁复的检查,也敌不过“有心”之人。

 

二、刑事庭审,形式庭审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 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 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而现实呢,从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这一环节一开始,审判长就在不停的打断辩护人,通过这个我们在最后的辩论环节再讨论等理由搪塞,让律师跳过,哪怕是一些对案件有意义的问题,比如,讯问被告人的工作详细流程,这是一个有关非法放贷的案件,从公诉人一方的起诉书不难看出,其起诉原因亦主要涉及贷前审查,对借贷人还款能力、固定资产、经营等审查以及对借贷用途、贷后审查等流程方面的没做或不符合正规流程,没审查等原因,讯问被告人工作流程个人觉得有意义也有必要,而审判长却以他说的可能与纸质工作流程规制不一致,可申请取其单位纸质工作流程规制后再谈极力打断这一问题的继续,在律师的陈述辩护意见环节、被告人陈述环节、律师质证环节,多次以此与正在进行的该证据无关、辩论环节再谈等原因多次打断律师与被告人的发言。我们都知道,我们再辩护上都要求有效辩护,当话都不让说完的情况下,当律师的发言都变得可有可无的情况下,我不明白有效辩护原则究竟体现在哪,什么叫辩护。我仿佛感受到审判长相当赶时间,不断地缩短辩护的环节,是的辩护的环节,只有。我国不重视律师的辩护和发言吗?

 

最高院、司法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明令要求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这么看来显然并不是,但是这次庭审中的体现,直白的说我没有看到。所谓的最后辩论环节,可能被阉割了吧。

 

三、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

 

首先我不会轻易怀疑法院的实体公正,但是也请不要忽视程序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而本案呢,证人当时就在旁听席,甚至在律师提出申请之后,审判长仍是含糊其辞;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的辩护发言等是必须的,也是需要听取的,而不应该仅仅是看双方口供、起诉书,证据、等等的纸质材料并以此定夺,任何语言纸上与口述表达的意思等是不同的,甚至是可以让人产生歧义的。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当程序和实体冲突时,要以程序为主,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犹如一币之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偏废。

 

四、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我接触刑事辩护的时间并不长,身边的大部分人都谈刑色变,只能看到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恶,但是在短短的一段时间中,我接触到的当事人家属还有看到的卷宗参加的庭审,我能看到的却是他们和家属的无措、恐惧、迷茫。他们的确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也请公平对待他们。行仁的主任赵磊律师常说:“刑事律师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何况刑事辩护关乎人的自由、尊严乃至生命,关乎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重构,甚至,关乎一个家庭的未来。所以律师们对待每一个案件都是慎重的,但决定权往往并不在律师手中,他们无力左右这个案件的走向。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致敬,但也悲哀。

 

最后,我不得不承认,在写这篇庭记时我带着很浓的个人情绪,但这真的是刺目的事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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