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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76| 受贿罪、贪污罪案一审辩护词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4-09-05

作者|李耀辉
177 1711 7747
  • 辩护词中的人名、地名均做处理‍‍

Nov.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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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TEL:177 1711 7747www.liyaohui.net


正 文

总 则

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法庭上,张某军否认了所有的假供,坚称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钱,出庭证人也全体否认向张某军行贿,造成如此巨大反差的原因应当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要善于明察秋毫,去伪存真,辩护人首先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案件存在的相关共性问题提炼概述如下:

一、张某军的有罪供述系非法手段获取,应依法排除25份有罪供述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要求依法排除张某军的25份有罪供述。法庭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启动了排非程序。辩方不仅提供了排非的线索,还提供了张某军的一条带血内裤作为证据,很遗憾法庭宣布不予排除,但依然掩盖不住非法取证的事实。

监委调查人员通过威胁和变相肉刑的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主要是以张某军儿女相威胁,令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另外对张某军体罚,通过保持固定姿势久坐,导致其肛门出血,不准洗澡无法更换衣物,穿着带血内裤几个月,让张某军的生理上和心理上饱经摧残和折磨,换做是谁也熬不过去,通过这些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均系非法证据,违背了张某军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应当依法排除。

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控方没有提供有效、有关联的证据,而是让张某军自证取证是合法的,提供了与辩方排非线索、方式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入所体检材料,以及一份毫无证明价值的情况说明。而辩方多次申请调取的讯问录像,监委、控方拒不提供,根据证明妨碍规则,拥有证据的一方拒绝提供证据的,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即“隐匿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换言之,控方若不提供讯问录像,只能推定辩护人关于“取证不合法”的主张成立,未提供讯问录像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均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再结合《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因此,监委、检察机关拒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或笔录,应当全部排除。

纪委、监委都在法律规制之下,根据法律规定,控方不能证实取供的合法性,或者不能排除取供的非法性怀疑,该口供就必须依法排除。

二、F县检察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吴某参与审讯、调查的证据应依法全部排除

本案调查人员之一吴某,系F县检察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具有检察官身份,不符合借调条件,其却直接作为调查人员参与了尚某月、李某友、崔某信、曹某祥、宋某邦、徐某东、张某杰关键证人的询问工作,并制作询问笔录,以及贪污案的调查工作,可以说贯穿全部案件事实。

吴某作为调查人员身份违法,不具备执法资格,同时吴某又是F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本案由黑水市检察院指定F县检察院公诉,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指定管辖程序违法。总之,吴某参与所作笔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

《关于调查人员吴某身份的情况说明》2022年3月、5月,黑水市监察委借调吴某参加调查工作,但在2022年4月吴某参与了尚某月、李某友、曹某祥、徐某东的调查工作,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尚某月、李某友、曹某祥、徐某东的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

三、张某军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均存在一定障碍,有罪供述、自述、忏悔反思材料形成违法

张某军在被留置调查前发生车祸,伤及脑部,记忆能力明显减退,留置解除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张某军时,其记忆力每况愈下,反应慢,思维混乱,语言表达、理解能力都有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均存在一定障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目前张某军的精神状态和认知表达能力,是难以完成在案的讯问笔录问答的,不进行提示连监委调查了哪些事实都难以自主回答,具体事实过程回忆不起来,在法庭上,张某军说自己写的自述材料和忏悔反思材料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是在调查人员的指导下完成,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在案的讯问笔录内容并不是张某军的真实意思,更为关键的是讯问笔录记载的有罪供述张某军究竟有没有说过,还是“无中生有”的,都成问题,只有查阅讯问录像就能一探究竟。

通过查阅张某军讯问笔录,张某军毫无例外地做了有罪供述,没有一份无罪辩解,《到案经过说明》也说明了张某军能够配合审查调查组工作,但为什么直到5月才对张某军形成笔录,而且非常集中,自2月23日留置至5月初这段时间调查人员在做什么,张某军在做什么?有没有无罪供述?是否隐匿对张某军有利的证据?《延长留置措施呈批表》是在2022年5月5日制作呈请的,此时只形成8份笔录,17份有罪供述竟然还没有形成,按照张某军目前的记忆能力、表达理解能力, 25份有罪供述如何在短时间内集中形成的?笔录的形成过程究竟是什么样的?为何监委拒不提交同步录音录像?

验证被告人口供真实性、合法性的最常见的方法就是查阅讯问录音录像,讯问录像具有其他证据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是控方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最佳手段,是最中立、客观的。但是监委拒不提供,控方姑息迁就,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讯问录像与笔录内容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应当以录像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五十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所以,我们坚持以讯问录像为准,以法庭供述为准,这才是最接近真相的供述。

四、对证人违法指定监视居住,取证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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