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词精选81| 职务侵占罪代理词
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任某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本案遗漏了重要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任某岗,应当追加任某岗为犯罪嫌疑人。
一、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其负责客户在财务记录中产生应收账款负数的情况下,以该客户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公司出库空调销售给其他人,收取货款并非法据为己有
经审计,任某某负责的11个项目存在货物销售单位与记账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共侵占兴某公司财产72.41万元。具体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如下:
1.兴某公司在金蝶系统中有中某建与十X中两个记账单位,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十X中与中某建进行调账,2018年1月5日任某某用中某建已回款金额冲抵了十X中(高某杰)7800元空调款。在案证据十X中出具《协查情况说明》可以证实高某杰非十X中教职工,7800元空调款与十X中无关。新华分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高某杰为河北佳信瑞恒公司员工,该公司曾承揽十X中教室装修业务,但未经手空调业务,也没有与中某建有业务往来,任某某以中某建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他人,收取货款未交回公司,造成公司7800元财产损失。
2.任某某利用兴某公司财务记账漏洞,以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朱某顺,并用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0部队的预收款金额冲抵了朱某顺的空调款,任某某收取朱某顺的空调款2000元后未交回公司。
3.任某某利用兴某公司财务记账漏洞,以河北XX研究所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车某衡,并用河北XX研究所的已回款金额冲抵了车某衡的空调款,任某某收取车某衡的空调款11600元后未交回公司。
4.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客户石家庄XX管理局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韩某芳、李某津,任某某用石家庄XX管理局已回款金额进行了冲抵,任某某未将韩某芳、李某津支付给其的空调款20830元交回公司。
5.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16年至2018年多次销售给他人的空调款和安装费用石家庄第S中学已回款的金额进行核销,而实际上第S中学与兴某公司并无这些交易,任某某侵占公司17066元财产未交回公司。
6.任某某向公司谎称河北省TY局的刘主任、刘建友、齐主任购买空调及净化器,相应的空调款及安装费合计30000元,并将该款挂账至河北省TY局,任某某用河北省TY局的已回款金额冲抵了该30000元。经调查,河北省TY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至2020年6月河北省TY局与兴某公司并无以上交易,且发生的交易均已结清货款。新华分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主任”、刘建友、“齐主任”并未在任某某登记的时间内购买空调和净化器,空调和净化器去向不明,任某某也未将货款交回公司。
7.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客户河北省GS公路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李某慧,任某某用河北省GS公路已回款金额冲抵了李某慧的空调款,任某某未将李某慧支付给其的18800元空调款交回公司。
8.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石家庄第X医院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吕林等人,涉及空调款72878元,任某某将该部分收货款用石家庄第X医院其他业务已回款金额进行冲抵,未将货款交回公司。任某某在2017年至2019年,通过明某公司向市第X医院开具发票,将应支付给兴某公司的31247元安装费结走,未交回给公司。
9.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河北省SF厅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刘某梅、罗某平、王某芳(以上三人与河北省SF厅无关)、郭某新,以上四人将货款单独支付给任某某,任某某只于2015年12月23日向公司支付了郭某新12956元货款,其余货款未交回公司。
任某某在2016年至2019年,通过明某公司向河北SF厅开具发票,将应支付给兴某公司的36575元安装费结走,施工明细记载都是兴某公司员工施工的,任某某侵占兴某公司的36575元安装费未交回给公司。
10.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三支队的名义新增销售出库订单,将出库空调销售给与武警三支无关的辛某珍、卢某君、史某勇,空调款都是单独支付给任某某,任某某未将货款交回公司。
11.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兴某公司的空调销售给43个人,其中34个人将空调款支付给任某某,涉及金额288450元,其余9个人未曾购买空调,空调去向不明,涉及金额62930元,任某某用中国工商银行的销售回款冲抵了该部分应收款,任某某未将上述货款交回公司。
以上11起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任某某不认罪,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书证、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足以认定其职务侵占罪。
二、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收取客户应付给兴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侵占兴某公司的财产
1.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其负责兴某公司石家庄QD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项目,通过安某公司、图某公司、默某机电公司收取客户应付给兴某公司货款共计198200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本起事实有任某某口供、证人王某飞证言、审计报告,还有书证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且任某某供述赃款去向其通过安某、图某公司收取的客户123120元用于家庭装修和日常开销了。因此,足以证实任某某侵占兴某公司财产的行为。
另外,2020年5月-6月兴某公司出售污水厂空调6套(120柜机*9400)除湿机1台*12200,金额共68600元,任某某让默某公司开票给污水厂68600元已经将此货款结到默某机电。在此事暴露之后,为掩盖侵占事实,2020年12月23日任某某让默某机电公司在未与兴某公司开展任何业务的情况下,转款63866.6元到兴某公司帐户,而在当时兴某公司却不知道默某机电是谁,为何转款,转的什么款,该如何处理,而销售到污水厂的68600元的余款4733.4元兴某公司至今未收款。
因此,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安某公司、图某公司、默某机电公司收取石家庄QD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应付给兴某公司货款共计198200元。
2.任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其负责兴某公司三支队项目,通过明某公司收取客户应付给兴某公司安装费22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