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应用
提交文章
关于我们
🔥 热搜 🔥
1
百度
2
今日热点
3
微信公众平台
4
贴吧
5
opgg
6
dnf私服
7
百度贴吧
8
知乎
9
dnf公益服
10
百度傻逼
分类
社会
娱乐
国际
人权
科技
经济
其它
首页
下载应用
提交文章
关于我们
🔥
热搜
🔥
1
百度
2
今日热点
3
微信公众平台
4
贴吧
5
opgg
6
dnf私服
7
百度贴吧
8
知乎
9
dnf公益服
10
百度傻逼
分类
社会
娱乐
国际
人权
科技
经济
其它
常德悲剧:让谴责无差别杀戮之声更加响亮一点
魏加宁:日本之所以能走出“大衰退”,靠的是不断改革,而不是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
国内突然宣布,将大规模调整经济布局!又一朝阳行业悄然崛起,新一轮机会出现了!
泪目!8死17伤!江苏一职校持刀伤人案,背后隐情令人心惊!
突发!宜兴一学校发生持刀伤人案件!致8死17伤!太恶劣了!
生成图片,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10月29日 上午 8:00
10月30日 下午 11:09
10月31日 上午 1:17
10月31日 下午 12:11
10月31日 下午 7:15
11月1日 下午 8:16
11月2日 上午 12:11
11月2日 上午 3:08
11月2日 上午 6:05
11月3日 下午 8:10
11月4日 上午 6:03
11月4日 下午 2:17
11月4日 下午 4:14
11月4日 下午 11:08
11月5日 下午 9:16
11月6日 上午 6:05
11月6日 下午 5:22
查看原文
其他
合同诈骗无罪案例:中间人没有参与虚构财产的行为,无罪
法耀星空
2024年10月29日 08:01
来源:裁判文书网 无罪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中被告人杨海明没有参与虚构财产的行为,也未到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提车,在2014年3月18日,向某与董军利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杨海明是中间人,相关证据不能证实杨海明有参与诈骗犯罪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6)冀0132刑初132号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份,经胡某介绍,以被告人董军利与刘某3的名义,与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分别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东风牌DFL4251A9半挂车及挂车两辆,被告人董军利和刘某3互为担保人,两辆车总价88万元,交付首付款14万元,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这两辆车由董军利、向某各开一辆回到山西中阳县,其中一辆车由向某开走在青海经营,车提出来后向某将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拆除,提走车后被告人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未还月租金,且一直未让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见车。到元某提车时的人有董军利、向某、胡某、向某的弟弟,在提车前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到山西省中阳县对董军利的还款能力进行考察时,被告人董军利借用其朋友刘某1的房产,称该房产是自己的,欺骗了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3月18日,董军利、向某、被告人杨海明三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董军利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转让给向某,被告人杨海明为中间人。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报案后,元氏县公安局对二被告董军利、杨海明网上追逃,后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干警,分别在二被告家中,将二被告人抓获。案发时,被骗车辆总价值为590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董军利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过程中虚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骗取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的信任,得以签订合同。在缴纳首付款提车后,向某拆除行车记录仪,既不偿还月租金,也不交还车辆,致使大车及挂车脱离高远公司。被告人董军利的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且涉案车辆有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总价值为590000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本案中被告人杨海明没有参与虚构财产的行为,也未到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提车,在2014年3月18日,向某与董军利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杨海明是中间人,相关证据不能证实杨海明有参与诈骗犯罪的行为,故指控被告人杨海明合同诈骗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董军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二、被告人杨海明
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法耀星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title}}}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