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律师应像医生一样提供治愈\缓解\抚慰价值| 新版《刑事辩护的艺术》重磅来袭
作者授权发表
本书结合大量案例,分析了刑事辩护的经验、智慧与未来发展的趋势,讲解了中国式的刑事辩护:刑辩如何展开?法官如何说服?风险如何防范?第一部分沿着刑事辩护的基本流程对律师需要掌握的基本能力进行了梳理,总结了申请、阅卷、调查取证、质证等的艺术;第二部分结合作者通过与律师交流获取的辩护经验,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刑事辩护理论,比如专业化过程理论、战略威慑理论、阶梯理论、黄金救援期理论等;第三部分在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新做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展现出的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辩护的未来进行了合理的展望。
第一版出版至今,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生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故第二版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更新了部分内容,删除了少量已经过时的内容,并增添了作者的新的研究成果(新增部分达到总篇幅的近三分之一),使之能够更好地贴合当下的刑事辩护实务。
与一位从事法律伦理研究的朋友交谈时,听到这样一段格言——“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据说,这是长眠在美国纽约东北部的撒拉纳克湖畔的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被用来概括医生的独特职业价值。听罢,不由感到极为震撼,并发出慨叹:医生如此,律师不也一样吗?
从网上搜到相关文献,发现了这句格言的英文原文:
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
笔者不才,为揭示这句格言的神韵和哲理,尝试着将其重新翻译,可以表述为:
偶尔可治愈,
经常有缓解,
总是能抚慰。
的确,医生是一种既充满遗憾又颇为崇高的专业服务人员。说其遗憾,主要是指面对诸多疑难杂症,面对众多病入膏肓或身患绝症的病人,医生的治疗并不总是产生积极效果,经常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造成非伤即死的无奈结果。这里既可能有医生医疗水平不高、专业能力不足的原因,也不排除有患者病情严重、讳疾忌医、耽搁治疗等方面的因素。在很多情况下,面对诸多重症病患,医生纵是扁鹊在世,孙思邈复活,也难有回天之术了。因此,“偶尔能治愈”,是对医生治疗效果的真切比喻。
既然如此,在大多数无法治愈的病例中,医生的专业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呢?有过医疗经历的人都知道,无论是患有何种疾病,无论病情有多么严重,也无论患者有多么痛苦,只要医生尽职尽责,准确诊断病情,对症下药,或者施以手术,还是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缓解病情的。至少,医生的治疗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减轻病人的症状,消除迫在眉睫的危险,甚至延长患者的寿命。这说明,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医生的治疗尽管不一定能够“根除病症”,却是可以发挥“缓解病情”作用的。
无论是“偶尔治愈”,还是“经常缓解”,这都是一种“结果中心论”的观察视角。其实,无论患者是否得到了“治愈”,或者是否病情得到了“缓解”,医生的治疗都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那就是对病人及其亲属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倾听其陈述,给予其建议,协商各种治疗方案,消除其求告无门的孤独感,使其获得被关注、被尊重、被爱护的心理感受。对于那些“摊上大事”、“陷入困境”的病人及其亲属而言,医生既可以对其开展专业的治疗工作,也可以提供一种“感同身受的专业陪伴”,这从“过程中心论”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医生在“治病救人”结果之外所能提供的独特过程价值。正因为如此,医生在所有病例中,“总是能抚慰”病人及其亲属的心灵。
反复思考上述格言,不由得让人想到律师的职业定位问题。作为一种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律师与医生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救助的对象都是陷入困境的人,一种是陷入诉讼或身陷囹圄,另一种则患有疾病,有健康甚至生命之虞;两者都属于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业人士,一种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后者的权益,另一种则以医术为工具,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两者都被委托者寄予摆脱危难境地的厚望,一种期望获得胜诉或者免受牢狱之灾,另一种则期待着解除病痛,获得康复……
与医生一样,律师通常也面临着职业定位上的困境,需要回答诸如“我是谁”“我能做什么”“如何满足委托人需求”以及“我的独特价值在哪里”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在协调与委托人关系的时候,经常会面临着“辩护的价值究竟在于结果还是过程”的自我究问。假如将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为“结果”,也就是为委托人追求“最理想的诉讼结果”,那么,很多案件的辩护显然就是不成功的,也是“无效”的,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是难以得到发挥的。而假如将刑事辩护的价值确定为“过程”,也就是为陷入危难的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那么,律师的存在价值也是容易令人生疑的,因为一种无法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结果的律师,充其量只是为后者提供“专业陪伴”而已,这与那些宗教服务工作者究竟有多大区别呢?
但是,认真思考一下前面提到的格言,再联想到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处境,我们似乎可以走出上述困境,为这一职业作出新的定位。其实,律师与医生一样,并不会在每一案件中都“大获全胜”,更难以完全推翻公诉方的指控,无罪辩护的成功总是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属于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事件。“偶尔可治愈”,是辩护律师和医生的共同宿命。但是,正如医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发挥缓解患者病痛的作用一些,律师只要尽职尽责,积极发挥其专业能力,在多数案件中总是可以为委托人争取一些合法权益的,如说服法院将重罪改为轻罪,降低量刑的种类和幅度,将某些控方证据予以排除,将羁押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将涉案财物的追缴数额予以降低,等等。可以说,“经常可缓解”,是律师和医生所能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无论是偶尔治愈也罢,经常缓解也罢,对与陷入危难境地的患者而言,医生的参与和治疗本身就具有独特的价值:缓解其焦虑,使其摆脱痛苦绝望,给其精神上的鼓励和安慰。与医生相似,在委托人面临被定罪判刑命运的困境之中,律师的参与和帮助本身也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使其摆脱孤立绝望的境地,处于一种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的地位,获得一种受尊重、被关注以及自主决定命运的主观感受。可以说,“总是能抚慰”,是律师给所有陷入危机之中的委托人提供的最大帮助。无论委托人得到什么样的最终结局,律师参与对抗、协商和陪伴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上述说法只是对律师职业定位的解读,并不意味着律师秉持“宿命论”的态度,对刑事辩护工作消极应对,被动接受,无所作为。相反,律师在了解职业现状的前提下,应当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律师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问题,德肖维茨曾作出过一段非常直观的陈述: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了辩护人,就应全力以赴,利用一切合法资源,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用一种理论化的表达方式,就是律师应尽职尽责,承担忠诚义务,为委托人提供称职敬业的法律服务,使其获得“有效辩护”。
面对不尽如人意的执业环境,面对刑事辩护的固有难题,律师应采取有所作为的态度,提升辩护的技能和水平,利用外部的机遇和资源,掌握“说服司法官员的艺术”,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尽管获得无罪辩护的成功是具有或然性的,但律师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达到“治愈”的结果也是有一定空间的。因此,尽管“偶尔可治愈”是一种司法现象,但“尽力提高治愈的比率”,却应成为律师努力的方向。与此同时,在无罪辩护之外,律师还可以开展诸多类型的辩护活动,包括旨在争取降低指控幅度的罪轻辩护,为获得宽大刑事处罚而开展的量刑辩护,以说服法院宣告无效为目的的程序性辩护,以减免涉案财物追缴为目标的法律帮助活动,等等。在这些辩护或法律帮助活动中,律师可以利用包括诉讼对抗、刑事协商在内的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争取宽大的刑事处理。可以说,尽管“经常有缓解”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律师完全可以经过努力,争取达到“增强缓解幅度”的结果。不仅如此,面对委托人的强烈需求,律师不应仅仅满足于开展“法庭上的抗辩”,也不应仅仅满足于履行委托协议上所要求的形式化义务,更不应将辩护变成一种“例行公事”的诉讼流程,而应当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充分地参与所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活动,对专门机关的决定作出实质性的影响,并为委托人提供最大的法律帮助,缓解其焦虑,表达其主张,救济其权利,回应其关切,穷尽其空间。一言以蔽之,“总是能抚慰”是一种客观现象,但律师所要做的应当是“加大抚慰的力度”,使所有委托人都能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关怀。
以上就是笔者近期对刑事辩护问题所作的一些初步思考。根据上述思考,笔者对《刑事辩护的艺术》一书进行了修订。在即将推出的该书第三版中,笔者保留了原书的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内容,根据相关制度和律师辩护实践的变化,对部分不合时宜的章节作出了删改。同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情况,讨论了协商性辩护的基本技巧;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情况,分析了律师申请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参与合规整改以及申请合规从宽处理的执业经验。一如既往,《刑事辩护的艺术》第二版将继续以“非学院派”的方式,讲述律师的刑事辩护故事,总结律师的辩护经验,提炼律师的辩护智慧,展望刑事辩护的未来。笔者深信,从刑事辩护的实践出发,掌握刑事辩护的规律,具备刑事辩护的思想和灵感,是一位律师超越“法律匠人”层级、达到更高境界的必由之路。
陈瑞华
2024年4月6日
与《刑事辩护的艺术》(第二版)一道
重磅来袭的还有《刑事辩护的理念》(第三版)
两部经典联袂推出!
第一部分
刑事辩护的经验
申请的艺术 / 003
阅卷的艺术 / 013
调查取证的艺术 / 023
如何挑战公诉方的鉴定意见 / 033
法庭质证的艺术(Ⅰ)
——实物证据的鉴真方法 / 047
法庭质证的艺术(Ⅱ)
——言词证据的质证 / 061
说服二审法官的艺术 / 073
从形式化辩护走向实质化辩护
——如何推翻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函 / 081
积极辩护的逻辑 / 093
反守为攻的辩护 / 101
如何开展量刑辩护 / 111
第二部分
刑事辩护的智慧
刑事辩护的前置化 / 123
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 131
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 / 139
专业化过程理论 / 147
阶梯理论 / 155
相似案例的援引 / 163
战略威慑理论 / 171
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边缘地带的辩护 / 179
政治问题法律化 / 187
适当利用社会和政治力量 / 195
第三部分
刑事辩护的未来
刑事辩护业务的模块化与单元化 / 205
量刑辩护的精准化 / 215
协商与妥协的艺术 / 223
不发表不利于委托人的意见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231
被告人是最好的辩护助理 / 241
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
——由刑事辩护衍生出的民事代理业务 / 253
无筹码,不协商 / 263
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 / 1
一、 刑事辩护的旧理论与新问题 / 1
二、 刑事辩护的双重意义 / 3
三、 程序性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兴起 / 7
四、 辩护权的诉权性质 / 10
五、 辩护权的权利主体 / 13
六、 向谁辩护,谁来倾听?/ 16
七、 辩护制度发展的理念支撑 / 19
第二章 刑事辩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 21
一、 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 / 21
二、 律师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走向“法律代理人” / 24
三、 律师参与空间:从“法庭辩护”走向“全流程辩护” / 30
四、 辩护主体:从“有权辩护”走向“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 35
五、 辩护效果:从“获得律师帮助”走向“获得有效辩护” / 38
六、 辩护权保障:“司法救济”与“职业风险防控”的强化 / 43
七、 结论 / 47
第三章 独立辩护人理论 / 49
一、 独立辩护人理论的提出 / 49
二、 德国的“独立司法机关理论” / 52
三、 中国的“独立辩护人理论” / 55
四、 对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 / 59
五、 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 / 67
六、 以委托人授权和信任为基础的独立辩护 / 71
第四章 有效辩护的中国化问题 / 73
一、 案例的引入 / 73
二、 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 / 76
三、 什么是有效辩护 / 81
四、 无效辩护的要素和后果 / 85
五、 有效辩护的实现 / 90
第五章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95
一、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难题 / 95
二、 忠诚义务的多重含义 / 96
三、 忠诚义务的基本依据 / 101
四、 忠诚义务的边界 / 108
五、 忠诚义务的实现 / 115
第六章 协同性辩护理论 / 121
一、 引言 / 121
二、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提出 / 124
三、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正当性 / 129
四、 对若干质疑的澄清 / 135
五、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实现 / 140
六、 结论 / 144
第七章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转型 / 145
一、 问题的提出 / 145
二、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双中心模式” / 149
三、 “单一中心模式”的提出 / 158
四、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的转型 / 165
第八章 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 /168
一、 问题的提出 / 168
二、 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 / 170
三、 审判前的辩护形态 / 177
四、 “五形态分类法”的局限性 / 181
五、 辩护形态分类理论的完善 / 187
第九章 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192
——以“被告人会见权”问题为切入的分析 / 192
一、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问题的提出 / 192
二、 “会见权”的重新定位 / 194
三、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提出 / 197
四、 确立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正当性 / 199
五、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实现 / 203
六、 作为辩护权行使者的被告人 / 207
第十章 被告人的阅卷权
一、 从律师阅卷权到被告人阅卷权 / 209
二、 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正当性 / 211
三、 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消极后果 / 217
四、 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与阅卷权 / 220
五、 解决被告人阅卷权问题的基本思路 / 224
彩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