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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的主要糟点与立法改革建议

法耀星空 2024年12月16日 08:0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幸提刑官 Author 大幸

警惕激进的认罪认罚制度成为滋生错案的土壤

(全文8300字)
本人做了七年刑事法官工作,对认罪认罚制度有较长时间的办案实践,有一些观察与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大修在即,我想借此机会,大力呼吁国家立法机关,高度关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

一、制度运行的主要指标

认罪认罚制度,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认罪认罚制度,官方宣传口径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提高刑事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通过与被告人进行交易式的司法程序,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认”换得量刑上的利益,获取从轻处罚,以此来降低侦查机关对指控犯罪的举证义务,甚至降低检察院的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义务,这一制度可能会产生后患。不管各方如何论证该制度,不得不承认,其本质是以牺牲司法公正换取司法效率,过激推广是司法倒退。

我国在2018年将认罪认罚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2019年适用率为49%,此后逐年扩大。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布的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上半年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2022、2023年均超过90%,具体数据工作报告未公布),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0%以上(其中2022年达到98.3%)。认罪认罚制度已成为当下刑事司法领域中最重要、适用率最高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司法效率的确是司法管理上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但在司法价值考量和排序上,司法公正,尤其是刑事公正,攸关自由甚至生命,司法追求的首先应当是公正,其次才是效率,不能搞反了。

刑事司法范畴的错案,既包括无犯罪事实的冤案,也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做出无罪判决的错案,还包括定罪或量刑失当的案件。现代司法中冤案不算多,错案概率相对要高,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是要严防冤案及错案。追求表象上的刑事办案效率与和谐,对部分案件以和稀泥交易式刑事司法模式暗藏隐患,刑事司法中一直强调的审判中心主义对大部分案件形同虚设。

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犯罪行为应有的惩罚方能彰显法律的严肃与权威,才能对犯罪分子应有的制裁与震慑,筑牢刑事法治的规则之治,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终极目标。

指标考核下过激推广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检方为了让罪犯同意做认罪认罚,有的案件在量刑交易谈判中会一再偏离刑法规定应判的刑罚,检察以无袍法官的身份自己做主,比如将罪责该判两年半的交易成两年甚至一年半,该判七年的交易成六年、五年甚至更低,认罪认罚制度指标压力下的谈判中,一部分犯罪分子变成量刑权的主动方,公诉人在某些案件中成为相对“弱势方”,刑事司法对罪犯的制裁惩罚不够,刑事司法变成了菜市场上反复讨价还价的交易,不利于惩治犯罪,也在一定程度冲击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这种情况下,即使罪犯认罚,片面强调罪犯的上诉指标有下降,也是牺牲公平正义的认罪认罚,治标未治本,我们在解读制度时,不应回避制度弊端。以上在官方各类文件从未提及过。

记得几年前,笔者曾参加法检两家的业务对接座谈会,谈到认罪认罚制度,有法院同事发言称,按目前这个提线木偶制度,不如我们法院多刻一个公章,就放在检察院,检察院帮我们把判决都写好,打印好、盖好章,法官只要配合在法庭上敲一下槌子,读一下判决。这是一位刑法学博士法官,虽是座谈会上的风趣回应,但道出法官群体的无奈与抗拒。

刑事司法,不是处理民事纠纷,事关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这种居于最高位阶的法律价值,应当被高度尊重,司法是落实宪法人权保障最重要的一环,要严防刑事冤假错案。

从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实践来看,接近取消庭审,取消法庭辩论,部分案件槌起槌落之间庭审时间不超十分钟。我们不需要、不必要完全照抄西方诉辩交易模式,更何况,中国当下已经有足够的法治人才与力量去支撑社会公正,再不是一个法治力量稀缺的时代。

二、考证域外司法

考证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比如,美国的诉辩交易适用率在全世界相对最高,适用范围也是最广的,也有国家对诉辩交易是有条件适用、持审慎态度,比如意大利、法国,并非像我国实行“全覆盖”。试问,美国模式一定适用中国吗?未必,能否照抄,需要考虑国情。

第一,应当承认,在我们当下体制承担侦查任务的纪检监察与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权力强势部门,如果侦查行为的后端没有以司法审查案件方式来适当监督,所有案件都可以采用交易式让当事人自认其罚的和谐司法模式,从长远看,缺乏监督的执法权是任性的,可能会野蛮生长。我国与美国三权分立模式有本质区别,借鉴域外模式,需要考虑国情。

第二,中国刑事案件数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要比国外多数国家要小得多,我国法院刑事法官一般只占总法官数量的十分之一左右,现如今不论重罪轻罪九成以上刑案是通过诉辩交易和谐处理,司法变革极其激进。世界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认同美国,比如意大利只有轻刑犯罪才可以适用诉辩交易,适用率在三四成左右,法国也只将轻刑案件纳入诉辩交易,并排除部分罪名适用诉辩交易。

第三,对比中国单一制国家,美国联邦制国家制度决定了其刑事司法程序要复杂得多,繁琐得多,造成了很多案件久拖不决,适用诉辩交易前的刑事司法陷入囚徒困境,诉辩交易几乎成为美国当时破解困境的唯一方式,不得已而为之,而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是党领导下的司法部门,单一制国家司法效率比美国要高得多,国情不同,司法制度不同。

第四,美国正式引入诉辩交易制度是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刑事案件数量高企,加之复杂的司法程序,刑事侦查技术也不够发达,导致很多案件无法顺利结案。而中国历年刑事司法从未陷入美国在引入诉辩交易前的困境形势,社会治安总体稳定,刑事案件数量总体稳定,近年来较大幅度增长的主要是民事案件。为了解决困境,美国诉辩交易适用范围几乎没有边界,不仅认罚与量刑可以交易,定罪也可以交易,比如用指控轻罪名交换代替指控重罪名,用指控一罪交换代替指控数罪。

第五,不宜把认罪认罚制度的效果过度夸大。根据刑罚理论,刑罚终极目标是预防犯罪,刑事改革的终极目标也是要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美国引入诉辩交易后,其刑事处罚数量仍然一直居高不下,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终极目标,仅仅是降低了美国的刑事司法成本。

我们的顶层制度设计,要从长计议,不要为了成本而忘了终极目标,本末倒置。司法改革不是商业经营,既要考虑当下司法活动更经济,更要考虑司法远景目标价值,切不可为数据而改,更不可为政绩而改,为指标而累。中式哲学告诉我们,阴阳调和,物极必反,事情要讲究一个平衡与适度,打破平衡,会遭反噬,认罪认罚改革朝着接近百分之分百的数据为目标,其利其弊亟需清醒的判断。

对比国内外的无罪保障机制。就具体制度,我国与美国在无罪保障机制方面是存在差距的,我们对外学习,要取其精华。美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陪审团审判模式下,被告人有权选择陪审团成员,有权要求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通过这些制度化的安排,诉讼权利基本都能得到保障,被告人的辩解主张能得到全面审查。如果被告人觉得自己无罪,不接受辩诉交易,可以通过实质化的庭审,为自己洗刷冤屈。辩诉交易和陪审团审判,两者在诉讼规则、诉讼程序以及可能的诉讼结果上,都有差异,被告人无论怎么选择,程序公正都有保障,至少可选择其一。

而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以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情况为例,以笔者七年办了近两千件刑事案件为例,估算了一下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总次数不超50次,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更是屈指可数,本人是在珠三角法院任职,相信全国情况大体相当,客观说中国无罪抗辩的制度和法治环境正在完善之中,根据公开数据,2022年全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为0.044%,2023年为0.051%‌,而美国公诉案件无罪率同期超过20%。至于说我们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情况,有过刑事司法经验的人都清楚,陪而不审是普遍现象,与西方陪审团制度差别较大。中国司法的无罪保障机制正在成熟发展的路上,在这种背景下,采取如此激进的改革,九成以上刑事案件都采用认罪认罚和谐处理,变相阻止无罪保障机制在中国发展和成熟,合适否?此处需要一个大写的问号。

三、激进的认罪认罚制度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适度良性运行的认罪认罚制度有其价值,但也应当承认,经过实质化庭审的案件,比走认罪速裁程序的案件,质量要高。我们所有总结、报告都不应该把认罪认罚指标高位运行的优势过度夸大,更不能妖魔化,应理性审视这项制度,客观评判司法实践中运行状况。

认罪认罚制度执行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立法初衷。根据诉讼法规定,对于不合理的量刑建议,法律要求法官认真审核,并且不能采纳,该做判无罪的,法官更应当坚决做出无罪判决。实践中,法院一方面想迎合检察院,毕竟“法检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当下考核机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成为考核检察官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法官揪出检察官的错,令检察官的挨批受罚,立场不够坚定的法官就做个顺手人情,另外受官场文化影响,既有来自法院内部,也有来自于受法检两家班子领导的轮流调动、交叉任职机制影响,法检“老板”定期来回更换,法检相互监督制约不可避免流于法律规定,有的地方司法实行检察指标末位淘汰制,法官主持公道可能变成砸对方的饭碗,个别案件和稀泥成为不可思议的必然;

另一方面,也有极其个别法官缺乏责任担当,甚至枉顾司法天职与良心,没有把洗刷当事人的冤曲与不公正作为自己的天职使命,不为蒙冤者主持公道导致冤案,对案件审核不严将错就错而导致错案,失守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关卡。坦率说,有些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公安和检察院的侦查取证和查明指控的事实需要做大量工作,法官推翻指控也需要付出巨量工作,而当下这种认罪认罚机制,变相容许法官“懒”政,指控什么判什么,量刑建议多少判多少,做复读机可以迎合人情世故,做铁面包公劳心劳力,还得罪同行。

本来刑事法官的职责是,去发现公安、纪委、检察院的错误和不合理的地方,实践中,有极其个别法官没能力发现错误,有能力发现错误者可能又没有能力改变,纠错需要冲破阻力,再有,认罚制度带来的庭审空心化又人为遏制外部监督,就造成了“和谐”局面。我们需要反思制度的施行过程有无异化立法初衷,刻不容缓。

指标考核下,司法建议功能异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在办案中,法官普遍感受,一部分《量刑建议书》已不是量刑建议,而是量刑命令。有时候,法官会跟检察官商量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时,有检察官陈述意见后会补充,如果法院不采纳,检察院会通过上级检察院抗诉。有《量刑建议书》中的措辞表述是“不得”从轻、“不得”适用缓刑,而不是用“不宜”之类的表述,法官收到此类《量刑建议书》时,苦笑与无奈,这是给法官的量刑命令,感叹当下刑事司法怎么会进化到这种程度。根据立法理论,量刑建议基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量刑请求权,以及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监督法官更好行使自由裁量权,均有明确的宪法和刑法地位,不应越位。

关于司法数据指标,未必越高越好。从近年来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九成以上,包含重罪,法律人不会觉得惊人吗。如果数据越高越好,据此推论,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100%应该就是最佳的司法效果。在很多法官看来,至多不超过三至五成案件被认罪认罚和谐处理,至少保留另外一半到法庭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走相对严格的质证认证程序,这可能才是相对科学合理的刑事司法。同理,节约司法资源,不是法官投入时间精力越少越好,要有个度,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不是司法越经济、越节省成本,其质效就越好。唯指标论,会迷失在数据的世界里,刑事司法也要讲究科学发展观、理性的政绩观。

关于节约司法成本。以我当时任职的法院为例,案件总量在全国可以排到前二十,刑事法官(含入额领导)共18个,占全院法官总数十分之一左右。如果工作量增多了,再多任命几个刑事法官,绝不会因此会把当地财政拖垮。再说,为了社会公正,为了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事关每个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多付出这么点司法成本,值得,也确有必要。

不少法官有看法,九成以上的认罚率,到底有没有认罪认罚案件不是被告人发自内心的认,有多少案件在诱导甚至逼迫下自认,无从统计,官方也从未回应过这个问题,只有每一个亲历的检察官清楚。如果有诱导或者逼迫,以及,检察官为了完成指标反反复复跟当事人谈判,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仰会不会有折扣呢。在公众的感觉里,只有重大案件的错案才会引起关注,对于刑罚十年以下“小案件”的错案难引起关注,当司法制度的不合理设计和指标考核下的制度激进推广带来大面积潜在的错案隐患时,需要引起立法者高度关注,需要警惕。

另外,以笔者的履职体会为例,补充介绍一下当下制度运行情况给法官们(准确说是多数法官)带来的影响与困惑。笔者曾经审理接近两千件刑事案件,曾有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告人向法庭“喊冤”的情况,声称当时认罪认罚是被逼的,法官找检察官核实情况,检察官坦承,内部办案有指标要求,认罪认罚率如果达不到相应的指标,就会认定自己的工作不达标,但检察官否认有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我们无从考证是否有强迫认罪。

在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笔者是“欢迎”被告人翻供、喊冤的,这样会减少错案率,如果错案的被告人保持沉默,各方都审查不严,维持和谐状态,法官只能将错误以判决形式确定下来。我们曾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指控有罪,律师做有罪辩护,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最后判无罪。作为案件裁判者和司法责任承担者,法官们不认同过激推广这项制度。

不能改变现状,法官怎么去防范职业风险。根据观察,法官们是抗拒对某些案件认罪认罚傀儡式的审判模式,内心抵触。绝大多数法官是有法治信仰的,这种司法模式大大降低了法官们的职业尊荣感。面对案件九成以上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刑事法官每年要审理两三百件认罪认罚案件,对办案质量心有不安。根据司法责任制,法官对自己签发的判决书终身负责,基于法官自身的职业安全考虑,有同事说,这是在给法官们挖坑,指不定哪天会冒一个错案出来需要终身追责,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被告人自认案件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法官不满这种制度,但需要克制,总不能用“法官罢庭”的方式表达不满,对于体制内、制度上的安排,法官们无法抵制与拒绝安排。在防范错案上,笔者能做的,除了尽责审核证据之外,尽量让每一个过来开庭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辩护,让被告人有机会发声,尊重律师在法庭充分履职,发挥律师在防范错案的作用,不会动不动就阻止律师发声。但是,作为法官能做的仅此而已。

记得几年前,最高法院有领导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一篇当时在全国刑事审判系统很有影响的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其中有一个观点,他说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文章对全国刑事审判系统的办案理念影响很大,当时还组织法官们专门学习。虽然这位领导因违纪被处理,我们有一说一,直到今天看来,这篇文章的理念还是中肯的、有价值的。

笔者经常跟初任法官的同事说,让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辩论,天不会塌下来,律师依法充分履职,让刑事司法更加公正,给律师履职设置障碍是司法不自信的表现。刑事过程不和稀泥,法治天空更晴朗,法官职业会更安全。

此外,在任职期间,笔者听过一个插曲,坊传主推这种制度有个背景,自从反贪局从检察院系统分离出去之后,其江湖地位就不如从前。反贪是悬在所有公职人员头上的一根大棒,转隶前的检察院,相当于现在纪委系统+公诉机关,可以说彼时检察院在政坛上的江湖地位高,一览众山小。转隶后的检察院江湖地位不如从前。制度设计者大力推认罚从宽制度,把法院的刑事审判权、量刑权转移到检察院,检察扩大司法权,刷存在感。如果属实,那要重新审视制度初心。无人可以证实或证伪,相信是传言。

四、我们需要怎样的良法善治

检察与审判应当遵守宪法,合理分工,依法配置权力,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检察不能逾越公诉职能边界,不能做无袍法官,审判应当履行断案职能,不能做公诉指控意见的复读机。

当下,法检以配合为主,监督制约远不够,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检之间内部制约监督弱化,第二,以庭审实质化为载体,有被告人、律师及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过程的外部监督机制,近年来持续弱化,不利于司法质量,不利于刑事人权保障。目前认罪认罚制度激进推进还违反了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和各专门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

当前接近全覆盖的认罪认罚交易司法模式的激进推进,冲击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根本。如果继续维持现状,检察机关会降低对侦查机关举证责任的审查标准,缺乏对侦查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导致后果是纵容公安和纪委监察违规甚至违法办案。类似的制度还有捕诉合一,本文不详述。刑事审判和公诉等司法后端审查不严,也必然纵容前端侦查机关在侦查环节放松要求甚至姿意妄为,同时,以法庭为中心的司法外部监督空心化,造成刑事人权保障功能弱化,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背道而驰,值得警醒。

认罪认罚制度应当怎么优化调整?
笔者浅见:
(1)修改立法。立法不应该给法官的审判预设裁判基调,影响法官的司法倾向,影响公正。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官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建议修改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定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如果在某个特殊时期确有必要,需要法官体现裁判倾向的,应体现在司法政策中,不应写入基本法律。
(2)优化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上,对刑期不满意,对判决上诉,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律历来保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无因性,如上诉不加刑制度。被告人认罪属于悔罪表现,是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否认罚不影响其刑罚。同时,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范围应当调整,如,对认罚从宽适应范围要划定边界,不能重罪轻罪一概无条件适用,全部认罪认罚和谐处理。
(3)是否应当认定为认罪态度好,最终裁决权应当交由法庭审查,交给法官,不应交给检察院。
(4)保留量刑建议制度,但要回归量刑建议的功能定位,不能把建议变成命令。
(5)支持繁简分流,简单且认罪案件按速裁程序,检察院可以对程序选择提出建议,但不能为了量刑建议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倒逼法院,程序选择权属于法院。
此外,不能对检察官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定指标、搞排名,否则会异化检察官的职能定位,法律人应当还记得当年公安机关在限期“命案必破”指标压力下给司法带来的苦果,有前车之鉴。

回望中国刑事司法历经的曲折发展道路,对我们这一代法律人最有感触的是老检察长、老院长肖扬,其在任上力推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死刑复核改革等司改措施,对中国法治建设影响深远,为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奠定了基础,中国刑事司法开始走上了以高质量法治为目标的规则之治、人权保障之治,所有后人都应致敬、景仰并学习肖扬老先生,中国刑事司法应当继续走人权保障之治的道路。
当下中国已经过了法治建设缺枪少炮的困难时期,是具备法治条件谈人权保障,中国刑事司法的主要重心不应该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在看守所谈条件,刑事司法重心应当回归法庭,抓住事物主要矛盾,良法善治方能致远。

结尾

在职法官的言行受到严苛的管理与限制,前段时间,笔者带着复杂的情感向法院提交了辞呈,离开审判岗位,不受体制束缚之后,终于可以独立思考。

笔者想用多年刑事审判经历和切身感受,大力呼吁,立法机关重新审视认罪认罚制度及掌握运行情况,加强立法论证,制度上让刑事法官在部分案件中去傀儡化,不能做提线木偶,真正落实庭审实质化,刑事审判不能继续走过场,人民法院的红印章不能变成橡皮图章,同时,也不能给刑事法官挖坑或留坑,降低刑事法官的办案风险,要在制度上保障刑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保障履职过程也必须积极作为,秉持公心,依法裁判。正义的司法需要以得当、不违背基本原理的刑事程序,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那些身陷囹圄的被告人。中国正处于刑事法治建设、人权保障机制的爬坡期和发展机遇期,不应人为遏制,法治昌方能国家兴。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深入调研该制度的运行状况,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同时,站在预防犯罪角度检视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站在规则之治和人权保障的高度,以得当的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深入办案一线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加强立法评估,以求第四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能修正、优化这一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保障刑事司法公正。

补充:以上属于立法的部分,笔者已整理为《立法建议书》,联合包括法学教授、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内的多位法律工作者,共同上书全国人大,并提交法律监督检查建议。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共同推动司法进步。转载请勿侵权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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