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创卫问责办法出台,情节严重者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问责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问责对象涉及我市创卫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要针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卫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办法》指出,我市创卫问责执行“两项责任制”,
即各区、各功能区、各街道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卫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如有以下情形的,将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1、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规划、建设、城管、环保、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卫工作的决定和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未达到创卫目标任务序时进度,影响创卫整体进度的。
2、对单位创卫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创卫工作整体推进的。
3、在创卫期间,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辖区、本部门及市级创卫工作目标、任务的。
4、对市创卫指挥部、市创卫办和专项督查组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不按时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提醒警告后仍然出现问题的。
5、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创卫工作专项整治或专项整治不力的。
6、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环保等有关规定,违规排放生活污水和挤占公共空间的。
7、对整治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六小”行业、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重点工作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民举报后整改仍不达标的。
8、因主观原因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国家和省检查组暗访或技术考核不达标,影响我市创卫工作考核的。
9、其他影响创卫工作的有关情形。
《办法》还规定了问责方式是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除责令整改外,对责任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全市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或降职使用。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要求责任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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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日报
值班总编:昌慧东 监制:胡柳君
编辑: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