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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研究丨关于证监会IPO扶贫政策的一点分析

2016-09-14 天元律师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谭  清


上周五,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规定的支持贫困地区公司IPO的措施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


《意见》原文为:“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根据证监会的数据,截至2016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845家,其中,已过会101家,未过会744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86家,中止审查企业58家。对于如此拥挤的排队,“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实在是让人垂涎。很多拟上市公司计划通过将迁址以便适用《意见》,从而解决排队问题。但上述规则可行性有多高呢?我个人对此持谨慎态度。


回到《意见》的具体规定,《意见》规定了两套标准。其中,对于第一套标准,对于贫困地区以外的拟上市公司来说,还需要额外等待三年,远水解不了近渴,时间上不见得划得来;而且贫困地区大多存在基础设施落后、人才匮乏、行政机关效率低下等问题,很难保证迁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除了贫困地区或其周边地区内生发展成长起来的当地企业,基本上可以判断外地拟上市公司不会选择这一套标准。


第二套标准,对于贫困地区以外的拟上市公司来说,看上去比第一套标准更可行,但果真如此吗?


首先,第一步迁址,从以往的案例经验来看,当地政府为了保护税源,几乎不会放行,特别是《意见》出台之后,不同于以往偶发性的企业迁址,不啻于吹响了精英企业成规模迁址的号角,这反而加大了迁址的难度,因为第一家成功了,后续的迁址企业就没有理由阻拦,当地政府的应对策略一定是严防死守,不会轻易松口。《意见》只是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当地政府没有义务遵守。


其次,关于最近一年缴纳不低于2000万的所得税,按照25%的所得税率,最近一年的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8000万,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最近一年的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1.33亿。这个盈利水平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一般的拟上市公司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解,由于牵涉到财务数据以及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这里所称的“最近一年”应该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一家拟上市公司迁址到某贫困地区,如果是当年5月底完成汇算清缴之后迁入的,无法立刻申报,需要等到第二年才能申报IPO,节省时间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第三,即使顺利迁入贫困地区,由于IPO申报过程中需要大量当地政府配合办理的事项,如开具合规证明等,这些事项大多属于非标准的行政事项,当地政府部门很可能由于没有类似经验,导致办理时间延长,从而进一步影响申报时点。


总体而言,《意见》很美好,但现实很残酷,最后的结果可能只有少数几家企业能够借助《意见》里的条件,实现“插队”,不会出现成批量的公司弯道超车,证监会也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因为如此以来,将会变相地加快增加股票供给,而二级市场对此仍然非常敏感,一旦二级市场波动剧烈,证监会通常会暂停执行或出台新政策进行修改。


天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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