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科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伯超
1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首发办法(修订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最重大的修改是删除了原办法发行条件中对独立性和募集资金的相关要求:
删减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证监会咋想的呢?根据修订说明,“公司的独立性要求本是为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产生,随着该问题的解决,此要求将不再作为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条件对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的严格控制也因为存在增加发行人成本、降低行政审批效率的缺陷而被取消。这两项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均不再作为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转而变更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项”。
听上去挺有道理,但笔者认为还需要细细品味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