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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研究丨发行条件成为披露事项意味着什么?

2015-11-09 天元律师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科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伯超


1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首发办法(修订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最重大的修改是删除了原办法发行条件中对独立性和募集资金的相关要求:

删减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证监会咋想的呢?根据修订说明,“公司的独立性要求本是为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产生,随着该问题的解决,此要求将不再作为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条件对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的严格控制也因为存在增加发行人成本、降低行政审批效率的缺陷而被取消。这两项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均不再作为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转而变更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项”。


听上去挺有道理,但笔者认为还需要细细品味一下:


理由成立么?

独立性要求的初衷也许是为了解决国有控股股东的问题,但无论是被否决的案例还是被处罚的案例,通过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的非国企不在少数,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解决了就不需要独立性了?显然不是这么简单,其实真正的理由就是降低门槛。募集资金的要求更是如此,募集资金的规模和适当性要审批机关来判断本身就不合适,募集资金到位时募投项目已经实施的比比皆是,这个门槛也着实该降降了。


转变为信息披露事项是什么意思?

门槛降了,但降到什么程度,这里边还是很有学问的,转变为信息披露事项是否意味着无论怎样,只要进行披露就万事大吉,如果您这么想,那只能说您too young too simple。举个例子,关联交易可以有,但如果真的显示公允构成侵害股东权益的重大违法事项,那么就不符合发行条件中关于过去三年控股股东不能违法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想去创业板的互联网公司募集大量资金如果投向制造业,那么创业板发行条件第13条“发行人应当主要从事一种业务”的要求是不是照样管着您呢?


所以说,各个发行条件其实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关联,某个条件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发行前无须再考虑此方面的问题,而是更需要我们审慎判断,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应当披露。


对实际工作会有什么影响?

(1)首发过会率可能有所提高,但短期内并不一定十分明显。

(2)中介机构的工作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尚待明确,相关格式准则未修改之前,一切照旧。

(3)对资金超募的问题可能带来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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