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中国法理学进步的阶梯
40年间,中国法理学紧密结合改革开放进程和法治实践需要,通过对一个又一个法学核心命题和基本范畴的研讨,围绕“政治—法制—法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法治中国”这条“理论主轴”,实现了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完成了法理学从一个阶梯向另一个阶梯的跃升,实现了法理学从幼稚走向成熟。
1978年到2018年的40年,中国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这其中包括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和从无法可依到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三大奇迹。法治奇迹推动和保障了经济奇迹与社会奇迹,而法学则引领和支撑了法治奇迹。在法学的百花园中,法理学具有基础和先导地位,法理学的发展代表着中国法学的水平。从中国法理学进步的阶梯中可以发现,中国法学的高度和中国法治的奇迹蕴藏于法理学的创新智慧之中。
40年间,中国法理学紧密结合改革开放进程和法治实践需要,通过对一个又一个法学核心命题和基本范畴的研讨,围绕“政治—法制—法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法治中国”这条“理论主轴”,实现了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完成了法理学从一个阶梯向另一个阶梯的跃升,实现了法理学从幼稚走向成熟。
从“以立法为中心”到“以司法为中心”。1978年,包括标志“文革”结束的“七八宪法”在内,全国生效的法律仅有八部,社会生活的基本面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改革开放之后,“人心思法”, 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在这种背景下,法制建设出现“立法中心主义”乃大势所趋。这一法治需求反映在法学研究上,就是“立法论”受到法理学者的推崇,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一种学术必然。但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不断进步,只强调立法已显不足。在立法已经能够达到相对满足的程度之后,给予法律的司法适用更多关注必然成为法治建设新的目标。中国法理学开始注重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法官检察官的法律适用活动给予较多研究,产生了一大批以“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司法公开”“司法权性质”“司法功能”“司法规律”“司法改革”等为代表的司法理论和法律解释理论成果,为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持续推动20年之久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引。中国法治进步的两大显著标志:一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持续不断地推进符合法治规律的司法体制改革。这两大成果都是法理学智慧的重要结晶。
从“法制”到“法治”。“法治”是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永恒的主题。法制是完成从人治向法治跨越的前奏,如何将“法制”发展为“法治”,中国法理学界矢志不移,召开的与法治有关的专题会议不下百场,发表的与法治相关的文章达有万篇,最终于1997年推动在政治层面上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完成了从“法制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变,而在宪法层面上则最终完成于2018年的第五次修宪,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之改,法理学界奋斗了整整40年。法制与法治的区分已达成四点共识:其一,法制侧重立法,而法治既重立法尤重法律的实施,视法律实施为法律的生命;其二,法制不预设法的价值观,而法治则既要求法为良法,更要求治为善治;其三,法制是法律现象的一般形态,在任何历史类型的社会中都存在,而法治则是法律史上的高级形态,它只在民主与商品经济出现之后才出现;其四,法制在处理法与权力的关系时,常沦为权力的工具,而法治正相反,它特有的功能是制约权力,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法制”到“法治”,虽只一字之差,但预示着执政党在执政理念和方式上完成了一次飞跃。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修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还提出,要把在2010年前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阶段性目标。2011年,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无法可依的局面正式成为历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堪称世界法治奇迹。中国用三十几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用300年才走完的路,它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块里程碑。此次会议之后不久,法理学界即围绕如何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研究,对法治体系的内涵予以科学揭示。它应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体系”的概念在人类法学史上是个原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被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个概念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实践。能够原创法学的基本范畴,标志着中国法理学进入繁荣发展的新阶段。
从“法治体系”到“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法理学界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就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国的法治道路,既不能像日本、新加坡、韩国及非洲一些国家那样被其他国家所强加,并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行而形成,也不会像欧美两大法系国家那样,要经历漫长时间让其内部演进而自然生成。我们要走一条由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自上而下的带动与以人民为主体自下而上的改革推动相结合的道路。这条道路有三条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有五条必须长期坚持的原则, 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是中国法理学界立足国情,对推进中国法治昌明所作的重大贡献。
从“法治道路”到“法治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历史过程,法制现代化必然发展为法治的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要防止法治建设碎片化和推进中的各自为政。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法治必须保持整体性、统一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必须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一体建设,总揽上述思想的概念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中国”理论的形成,确立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思路、新目标和新任务,为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理论支持。
事非经过不知难。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理学在艰难曲折中奋进,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面向未来,这些经验应当长期坚持。
其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学术指导思想。积40年的经验,法理学做到了三个坚持:一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般论述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较上,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二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比较上,首先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三是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比较上,首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指导思想的正确,保证了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正确,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保持了法理学研究的蓬勃生机。
其二,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学术发展动力。改革开放是法理学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法理学的生命。通过改革,法理学获得了从政治学中摆脱出来的独立地位;通过改革,国家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完善和发展,使法理学有了促进学术增长的实践空间。通过开放,法理学不仅获得了世界学术资源,其他国家法治文明成果能够拿来为我所用,也借鉴了世界先进的研究方法。通过改革开放,中国法理学从落后于人,实现了与世界对话和并行。
其三,坚持以法治实践为学术导向。源于中国法治实践又服务于中国法治实践,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学术品格。理论形态有对法治发展引领的倡首先言,有对法治改革进行设计的合体方案,也有对法律进行修补的注释理论,还有对法治实践的理论跟进。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法治实践的启迪。一刻也不脱离法治实践,不断地反哺实践,是中国法理学的价值所在。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重大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法理学任重而道远。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需求,未来法理学的发展必然出现五个面向。
其一,学理面向。叙事不是法理学的使命,阐述学理、法理、公理才是法理学内在的逻辑。把法的内部关系、法和外部诸事物间的关系科学地表达出来并发现其规律,是中国法理学迈向法哲学的必由之路。向法治规律负责而不迁就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法理学应有的公共德性。学理化而不是叙事化更不是过程化,乃中国法理学必须坚守的品位。
其二,本土面向。中国有世界上最优秀的法治与德治本土资源,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文明从未间断的国家。中华法系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与法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自秦开始,形成了发达的律学。历史是一辆有轨电车,自有其演进方向,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包括律学的概念、思维、制度都是中国法治重要的遗产。中国的法理学已经到了实现本土化的历史新阶段。
其三,大众面向。中国法理学不能再仅仅满足于在象牙塔中传播法治思想,还要进一步打通与法治实践部门及社会的通道,践行法理学研究的大众化路线,使法理学成果能够更多地惠及普罗大众。
其四,实践面向。只有回答时代出的试卷、回答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理学才有生命。只有当学理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时,它才能指导实践。脱掉法理学灰色的外衣,把法理学研究都转化为法治实践,法理学才是长青的,才能成为法治变革的指路明灯。
其五,世界面向。改革开放之后,我们为了实现现代化,借鉴吸收了人类文明一切可以为我们所用的成果,包括法治文明成果,从而形成了我们已显优势的制度体系。借鉴吸收是人类文明相互促进的捷径。中国法学界在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方面的贡献功不可没,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正接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今天,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之下,中国的法治也必须给世界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法理学既要服务于本国的法治建设,也要为人类提供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和法治方案。中国法理学肩负着既要面向中国也要面向世界的双重使命。
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创新意味着从旧价值向寻找新价值的转变。创新的前提是寻找判断的逻辑新起点。找到正确的逻辑起点,就找到了正确的创新路径。中国法理学能否继续创新,其前提也在于能否寻找到判断的新的逻辑起点。从学理面向、本土面向、大众面向、实践面向和世界面向出发,将其作为我们寻找逻辑新起点的方法和方向,相信中国法理学又会迎来新的学术春天。
(作者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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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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