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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动力研究意义

何家华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01-08


自清末变法以来,建立一套现代法治一直是众多中国仁人志士的梦想,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形成一套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确立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方位,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即在2035年前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争取基本建成,到2050年,要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法治强国。

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从实践来看,法治成为我国必然的选择。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国家和市场、国家和社会、改革和稳定、社会公平、反腐败等现实需要,国家长治久安、党长期执政等长远考虑,都促使我国走向法治道路。从理论来看,中国法治的建构给世界提供了新的法治经验,其中的复杂性、丰富性和困难性对西方法治理论提出了挑战、修正,同时后现代法治对法治的解构给中国提供了参与新的法治理论探索的机会。

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嵌入性的过程,是一个需要内化的过程,是一个需要转化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也即是说,在这一过程中法治的定位、观念、概念、结构、要素、原则、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需要经历几个阶段的发展历程,为什么会有上述的变化,应该通过什么路径来建立现代法治,其与经济、社会、政治等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其他结构带来了哪些影响,都需要实证考察。另一方面,现代性又是一脱嵌的过程,现代社会中的法是一种自治性的法,其与传统的习惯法、官僚法相脱嵌。法治成为一个运作上封闭的、自主的系统,与此同时,实践中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样式,并与实践主体和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系统形成一种网络联系,而不是线性联系,法治是由以上因素互动决定的,动态性、不确定性、偶发性成为其基本特征,于是,法治也成为了不得不反思的对象。

以上历史、实践和理论的分析必然促使我们思考如何构建中国现代法治秩序,因此,寻求理解那些变革的力量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建设中国法治的动力是什么?

法治发展的动力是指用来解释法治发展的自变量,一般而言,可以把这些自变量总结归纳为行为主体、动力因素、动力机制。行为主体包括学者、精英、利益集团等,动力因素包括各种结构性因素,如政治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等,动力机制包括行为主体和结构运作所需的机制,如对话、谈判、普法、党的领导等。据此,各国的学者都会根据法律与行为主体、结构因素互动过程及其互动机制,结合自身国情和实际需要,探求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用以描述、解释、预测、评估法治发展。因此,开展法治发展动力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解释法治与探索新路

一是解释中国法治。中国法治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文化上的差序化特征,乡村和城市、熟人和陌生人、同乡和非同乡等之间在理解规则、对待规则和运用规则上存在明显不同;第二,政治上呈现二元化特征,即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体系;第三,内容上呈现出多域化特征,经济特区法治呈现出变通性和先行性,民族自治区呈现出一定的自治性,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呈现高度的自治性等;第四,空间上呈现出非均衡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法治化程度明显不同;第五,路径选择上呈现出追求秩序、稳定,更多的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赋权推动,更少的自下而上自然推动,这与西方的自然演进的法治道路明显不同。在这种情形下,法治发展动力研究有助于从实践中总结概括提炼出中国的法治理论,解释中国法治。

二是为世界提供新的法治经验。由西方国家主导的数百年现代性,人们自然认为西方国家的制度或模式要优越于其他国家,西方的主导地位将会一直存续下去,世界上仅有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现代性,那就是西方现代性。但是发展理论已经证明了发展的多样性,现代性的多元性,中国法治发展必须结合自身历史和文化基础发展,走出自己的中国法治发展现代化道路。总而言之,法治发展动力研究既反思西方的法治理论,摒弃没有理论的中国,又紧密结合社会现实,摒弃没有问题的中国,有助于为全球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三是探索法治建设新的增长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一方面“以发达国家为师”,在不断学习发达国家的法治理念、制度、规范的过程中,我国的法治呈现出无法有效进行本土化转化困境,法治建设急需探索自主发展之路;另一方面“以政治为主导”,在不断提高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呈现出权威不足、动力不足等叠加困境,法治建设面临实效性危机。法治发展动力研究有助于探索法治建设新的增长点,破除发达国家的法治理论无法解释中国法治现实的窘境。

四是增强法治建设的自主性。发源于西方的现代法治是一个独立系统,拥有确定的理论内容和实践模式,是法学研究的客观对象,具有认识论上的自主性。但是法治认识论上的自主性不能论证法治扩散的自主性,我国如果接受西方法治的范式,自然就丧失了中国的主体性。基于此,规则的内容和范围不能与它们创立及产生的环境相分离,这不是说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套社会力量不可避免的产物,只是产生的环境形成它被预期、被实施或被忽视的可能范围。具体到我国而言,当代中国法治的言说与西方法理学研究一般性、普遍性的法律现象不一样,它实际上是描述中国特色法治实践,也即要回答中国法治是什么,摒弃没有中国问题的法学研究。因此,法治发展动力研究通过提出假设,进行概括总结,建构理论模型,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的主体性,打破法治改革的两种描述方式:其一,横向描述的依据是“移植”或是其他强调各种国内外改革来源的隐喻;其二,纵向描述的依据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是归纳/演绎的过程,生成一个具有广泛而普遍的适应性理论。

总结中国经验 突出中国贡献

二战之后,法治转型成功多属于像香港、台湾这样小范围的地区或者像新加坡这样的小国,大国法治转型依然在路上,这就更需要法治发展的动力学研究,用以探求法治变革的成功之道。法治发展动力研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谁的法治发展、法治发展的目的、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法治为什么会发展、法治发展的战略、法治发展的趋势等,探索法治发展的因果机制。上述解释会极大地增强我们对中国法治规律的认识,破除不认同、不承认中国法治,树立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目前,虽然已有部分学者从法治运作条件中概括出了影响法治发展的动力,如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意识、人民参与、普法机制、考评机制、专项整治、监督机制等,但以上研究多属于经验性的总结和对法治发达国家经验的借鉴,尚缺少更深的理论剖析和更精细的实证研究。因此,为了构建优良的法治秩序和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我们需要继续探索创新,深化对法治发展理论模型和各国法治实践的认识,以此来更好地解释中国法治、开拓实现中国法治的新途径,进一步增强中国法治正当性和合法性。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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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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