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文化漫谈
“考古学文化”作为一个概念,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近来,在阅读了一系列考古学文化研究的相关文章后,结合之前的阅读体验,我有了几点思考。
《西方考古学文化概念的演变》(焦天龙,《南方文物》2008年第3期)一文,从考古学中尚没有文化概念的时代,一直叙述至当前对考古学文化概念的争论。在19世纪,大多数考古学家关注纵向的排列研究,而忽视横向的即地域差异的现象。注重建立古代遗存的年代顺序,对考古遗存的区域差异的地理划分存在问题。如汤姆森等考古学家意识到了考古遗存的区域差异,但并未认识到这些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不同人类群体的物质文化,同时提出一个有影响力的概念来描述这些区域现象。因此,19世纪的考古学被称为“无文化”的考古学。
到了20世纪初,考古学中引入“文化”的概念。G.丹尼尔说:“这是对史前人类从采取地质学方法进行研究转变为用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态度进行研究。”此后,V.戈登·柴尔德提出了“文化”“族”和“种族”及其之间的关系,即“文化”与“族”相对应,“族”和“种族”有严格的区别。然而,在4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马凌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以斯图尔德为代表的文化生态学、W.泰勒对考古学文化概念的新论述、以宾福德为代表的过程主义考古学、丹尼尔对于考古学文化研究顺序的新观点、克拉克的经济考古学方法,都对柴尔德的学说产生了质疑。
1930年,考古学中的“文化”概念受到了根本性冲击:一是“风格”概念的引入;二是文化能否作为一个考古实体被怀疑,大部分学者否认这一实体的存在性;三是族群、认同和考古物质文化所反映的社会界限的讨论。至此,考古学文化的讨论有了新方向。
《柴尔德的考古学文化观浅析》(焦天龙,《东南文化》1991年第6期)叙述了柴尔德在不同学术背景下对于考古学文化理解的发展历程。其思想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年代末至30年代中期,30年代末至40年代中期,40年代中期之后。1929年,柴尔德第一次也是考古学史上第一次对考古学文化概念有了明确界定:只有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并且经常出现在一起的、具有某种地域分布的复合体,才是一个文化,才能代表一个族。“文化”与“族”对等,“族”与“种族”不同。1933年,柴尔德对这一定义给出了补充:文化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人类所创造的不属于其生物特性的东西都可概称为文化。柴尔德认为,考古学文化首先是物质的,它只有空间分布的意义,不能作为编年的单位;考古学文化可划分为类型品、工业、文化、文化圈四级,可分为经济、社会、思想等主要方面,又分为各个小类,各个考古材料在文化结构中都有确切的归属。
柴尔德认为,文化是观察到的事实。他提到了考古学文化划分中的主观倾向,也认识到了文化与族也即考古学文化与某一社会单位不一定对等。生活环境差异较大的地区,其文化不一定相同。
而在中国,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似乎已约定俗成。参照《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对“文化”一词的解释:“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同样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
这一定义出自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文章中,夏鼐首先对考古学中“文化”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某一个社会(尤其是原始社会)的文化在物质方面遗留下来可供我们观察到的一类东西的总称。这一特定类型的东西合在一起,便被称为“文化”。这几乎又是对柴尔德理论的承袭。
夏鼐认为,认定一种文化,需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类的特征;其次,共同伴出的一群类型,最好是发现不止一处;最后,我们必须对于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这种界定标准是合理的,但是最后一点实现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从夏鼐首先提出、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作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方式来看,诸如“先周文化”等说法,是不符合考古学研究规范的。
袁广阔的《二里头文化研究》(线装书局2013年版)中,对二里头文化中各类型的界定主要是以陶器和建筑为标准,而二里头文化与周边其他文化如东下冯文化的界定,也主要以陶器和建筑为标准。不同“类型”和不同“文化”的划分,大概是依据相同文化因素存在的比例来确定。同一考古学文化的不同类型的主流文化是一致的,而不同文化虽然会因文化交流等有重合的部分,但其主流文化不同。然而,文化因素分析的不足正如前所述:在考古发现界定的文化因素的多少与古代实际的文化认同的差异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困扰,还需要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考古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