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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的二进制递归符码

许娟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01-07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以上两个条文来看,立法者提出了依法……不得非法……的规范文本。单一民法解释学难以应对数字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整体需要,本文提供数字法学内容和体系建构的法律符号学的规范解释。
合法/非法符码是法律的基本符码,解释者可以从法律文本中提取合法/非法符码,有效组织民事权利法逐渐递归到电子数据民事行为法、电子数据行政行为法乃至智能行为法之中,帮助数据法学从沉重的权利和微妙的责任的解释负担中挣脱出来,把时间留给数据演化的历史过程,去等待具体赋权个人信息,去等待具体规定数据侵权责任。国内外学者多年的努力,已经证明了既有个人权利法、社会责任法等法学范畴可以演化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尽管还不足以完整应对数据法学的复杂性,但是合法/非法符码比权利/责任范畴更有利于简化数据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我们将数据法学的代码从权利/责任的范畴转化为合法/非法递归符码。以二进制递归符码构建数字人文科技法学体系权利法即便生发出无穷无尽的权利,仍然不能穷尽数据法学保护对象;责任法无论生发出怎样偶联性的因果关系,都无法穷尽变动的社会条件。数字法学合法/非法二进制符码可以解决价值论、方法论、本体论、本体论承诺递归层次的问题。第一层次按照意识对物质的反映关系,数字法学指称如何体现数字法学意义,数字法学公理是人的尊严,必须将人的尊严编码进入合法性审查之中。第二层次是意识与思维,数字法学的客体是不会思维的,而主体如何思维?哪些主体参与到数字法学的思维活动之中?数字法学的意志自由交叠共识形成于主体间性,而主体间性取决于参与者交互行为。第三层次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思维通过数字法学语言的载体运行,数字法学主体论是权利论,客体论可以是行为论,也可以是义务论,权利论如果不通过行为连接起来,权利论保护是不够的,合法行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非法排除作为生效要件构成数字法学的裁量基准。无论是人文主义还是科技主义,只能从合法/非法的递归符码中建立起数字法学的帝国。这个无限递归的法律编码能够帮助数字法律科学性与人文性有效连接,通过法律标准,审视人文科技两个向度,将技术标准纳入科技主义之中,将人民美好生活标准纳入人文主义之中,此二者之间形成一个递归计算方程。就民法而言,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保护都不足的条件下,通过行为绕开物质世界和思维世界的二象性,通过行为展开现实世界的主体性。海德格尔做了最后一搏,用此在与彼在二元代码切割开二象性的物质世界。卢曼更为我们构造一个合法/非法的此在与彼在确认标准提供了预测的蓝本,帮助我们从有形/无形、可复制/不可复制、客体/主体、公共/个体、创造/叠加、公开/秘密信息的二元符码中提取出确认标准,统合在合法/非法的二进制符码之中进行预测性和计算方法定型化,成就了数字时代法律系统的人文科技的伟大发明。更为具有实践性的贡献是,合法/非法代码是二维码,通过二维法律编码,其可以避开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二象范畴争论。通过数字法律运作行为,与技术发生二维符码关系项,其中技术标准被吸纳进入法律合法性标准之中,技术标准最终也要经过国家合法/非法符码的检测。事实上,《民法总则》第111条采用的合法/非法递归代码,避免了信息市场失灵、信息悖论、信息混沌三元语义识别困境,化繁为简运用二维语境论的法律识别标准,在信息行为行使过程中展现丰富而具体的正义。以信息法律行为构建数字行为法学体系数字法学通过信息法律行为过程中的合法/非法分类确立信息行为法律标准。鉴于生物识别和经营者识别行为不同,主体性转化为信息行为分类识别,区分为识别生物信息和收储非敏感信息。信息行为被分为主体信息行为和客体信息行为,主体信息行为是指同意权、删除权、撤销权的法律行为等;客体信息行为是指数据文件所有权、经营者信息经营权、资产权、交易权、用益权等不断放松的财产法运作行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主体信息行为,个人主体信息可以转化为财产性责任救济,只要满足侵权法证明责任四要件,可以对侵犯生物识别信息行为进行责任规则保护,但对被侵权的个人证明责任要求高。一组变动的信息行为在不同场域下展现出不同的信息法立法形态,并且都统合在民事法律行为之下,与人相关的权利延伸出隐私权、与隐私权自我决定权相关的引申出资讯自决权。与物相关的权利延伸出动态信息行为,包括物权化、债权化的一束民事法律行为。将隐私权、侵权责任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体系的框架下进行统一保护,将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统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方案中,是一种行为主义的做法。基于主体信息和客体信息的双重属性,有形的物和无形的智力成果都不能满足个人信息权利客体的需要。德国民法典将权利客体作为整个权利运行的基础,而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作为权利客体不能满足个人信息流动性的需要,由于信息是流动的,按照权利客体配置信息,并分类规定,会出现难以归类的现象,只能按照一个动态的合法/非法信息行为进行归类。以二进制递归编程标准构建公私法统合的数字法学体系信息集合行为的合法/非法编码对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合法/非法标准帮助公私法以事实中心取得共识,帮助解脱了民行交叉的分类之后无法综合的难题。如果大数据平台企业不能按照行业标准将隐私嵌入信息行为之中,法官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了违反隐私盾或信息池标准,从民事案件来看,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从行政案件来看,不符合行政行为法准则。无论案件交给哪个领域,其专业槽都按照合法/非法标准进行判断,案件判决符合分类学的同一标准。在合法/非法编码下,公私法统一于法律确认的编码系统之中,个人信息法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在于确保信息安全和人的隐私的基石性,仅仅依靠私法的保护是不够的,还必须寻求公法的保护、社会法的保护。所以在个人信息立法中始终需要处理公私法之间的关系,目前民法学者固有的权利设置,难以满足公私法贯通保护的信息法特殊立法的需求。在数据组织起来的公共空间之中,自我组织和再组织化的公共人格及其公共物、公共行为的视域,已经将空间区隔成了不同保护的场域,建立以民法为基础,以公法为保障,以社会法为基石的个人信息立法。个人信息立法并不是一个民法专业槽能够容纳下的一个私有物品,这需要既建立在传统民法概念基础上,又要突破传统民法的概念,形成一个打通公私法的概念体系,在这个概念体系下确立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平衡机制,促进数字法学在各法域的平衡发展,合法/非法符码能够统摄不同法域,形成合法/非法法律标准。综上所述,二进制符码是数字法哲学、数字行为法、数字法域法三大内容和体系的法律基本要素,合法/非法演化出是/非、理/势、数/几、事/境等无限递归的二进制符码,这类符码分别作为评价要素、构成要素、主体要素、事件要素、客体要素等构筑数字法学内容和体系。(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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