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SCI化与社科评价体系建设
2020年2月,教育部、科技部发布《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既是针对长期以来困扰高校科研评价问题和乱象做出的新的破解,又是从根本上破除“四唯”的具体化方案。社会科学评价领域要结合文件精神,既要有破,也要有立,破是势在必行,立是当务之急。去SCI化是从根本上解决破的问题,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评价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立的问题。
客观看待SCI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在学习《意见》精神时,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一种认为,破除论文“SCI至上”就是不再讲SCI,废除科学评价中的SCI评价;另一种认为,破除论文“SCI至上”并不否认SCI在评价中的作用,而应当以SCI作为辅助评价。我认为,这两种认识和理解都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意见》明确提出,破除论文“SCI至上”就是要“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SCI“不是评价学术水平与创新贡献的直接依据”,并没有完全否定SCI存在的价值。但是,要不要继续将SCI作为辅助评价的工具是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这就涉及分类评价问题。
就分类评价而言,根据《意见》的精神,基础研究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直接评价依据,但一些国际化前沿性的基础研究评价可以将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辅助评价;而对于应用研究与技术创新型研究,应当去SCI化。对于自然科学评价和科学技术评价而言,破除论文“SCI至上”,要客观看待SCI评价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在辅助评价中不排除将SCI中的某种指标作为依据。对于社会科学评价来说,只有去SCI化,才能真正破除论文“SCI至上”的现象,进而推动社会科学发展。
在社会科学领域,“SCI至上”现象有种种表现,造成的后果与影响是多方面的,最突出的有四个方面。一是将SCI评价强加于社会科学,使原本只用于科技领域的SCI评价泛化,严重扰乱了社会科学研究自身的规律性。二是迫使社会科学工作者盲目跟进西方研究潮流,写在祖国大地上的社会科学研究不仅得不到重视,反而遭到SCI评价的排挤。三是中文社会科学期刊受到极大影响。“SCI至上”导致国外期刊至上,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科学期刊的高水平建设。四是具有中国特色、展现文化自信的许多冷门绝学更加边缘化,在“SCI至上”的学科环境中难以生存。解决社会科学领域的这些问题,建立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必须从去SCI化做起。《意见》为破除论文“SCI至上”现象指明了方向,也为自然科学评价和社会科学评价的分类评价提供了依据。
社会科学评价要以标志性评价为核心
社会科学评价从遵循社会科学研究的特征和规律性出发,应当以标志性评价为核心,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标志性成果。标志性成果是指某一成果达到的水平程度具有标志性。具体包括两个指标:一是成果的创新性,创新性是与某一范畴内全部研究成果相比较得出来的,只有在学科或某一研究领域获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才具有标志性。二是成果的影响力,影响力可以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衡量,分别反映出成果影响的广度与深度。
第二,标志性贡献。标志性贡献是指某一贡献达到的公认程度具有标志性。具体包括两个指标:一是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是否获得了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否开拓了新的学科领域,是否在学科前沿发挥着引领作用,以及理论建树在学术史上的地位等。二是应用贡献,主要表现在社会科学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包括为产业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社会治理、文化传承、教育发展等所作的突出贡献。
第三,标志性工作。标志性工作是指某一工作达到的重要程度具有标志性。具体包括两个指标:一是科研任务的重要性,可从任务的来源、任务的目标要求、承担任务的角色等看出其重要程度。二是科研任务的难度和工作量,可以目标实现的难度、资料和数据获得的难度、数据分析和处理的难度、研究需要的条件、实际开展研究工作的人力和时间投入等作为参考依据。
以标志性工作为评价依据,重在关注一个学者在学术研究中是否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一个学科团队是否有长期探索并获得较多成果的前沿工作领域。在社会科学评价中,需重视无专项经费支持的自主研究。对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防和公共安全等特定的任务,以及长期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的高端智库工作等,应当给予充分的认可和评价。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建设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评价体系需要从社会科学的特征和规律性出发,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建设。它至少包括四大体系建设。
第一,社会科学评价标准体系建设。社会科学评价标准体系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社会科学评价应减少不符合质量导向的定量指标,避免指标的复杂烦琐。社会科学评价标准中应区分关键指标和辅助指标,以关键指标为主,选用辅助指标进行社会科学评价。
按照分类评价原则,要制定社会科学成果评价标准,作为成果评奖的依据;要制定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标准,作为项目申报和结项的依据;要制定社会科学人才评价标准,作为职称评定和人才评选的依据;要制定社会科学学科评价标准,作为学科建设与学校评估的依据。
第二,社会科学评价方法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评价方法体系,必须立足实际,并有科学依据。实践证明,同行评议是一种国际通行的且适用于社会科学的有效方法,这种方法需要强有力的专家库支持,同时需要对评审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减少干预,保障专家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价工作。网络通信评审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是也不能忽视会议评审的作用,充分地“评”和充分的“议”同样重要。近几年来,代表作评价逐渐得到重视,但这种评价中仍然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如合著、教材可否作为代表作,值得讨论。
在评价方法设计与运用过程中,要注意证据链的价值。单一证据缺乏说服力,单类证据也难以起到支撑作用。应当将推荐意见与书评、引用数据、教学参考证据等联结起来,排除可信度低和无效的证据,形成学术评价的有力证据链。
第三,社会科学评价政策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评价政策体系需重视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政策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科技部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号召科研人员要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中,为抗疫期间的科研工作指明了方向。
社会科学评价政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是提升国家科学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体现。《意见》是现行社会科学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共同发挥作用,与党的十九大以来制定的系列科学与教育政策相互联系,形成体系。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强化实施,让政策落到实处并产生实际效果。
第四,社会科学评价保障体系建设。社会科学评价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资源保障、学术规范配套保障和监督保障。
社会科学评价的组织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能忽视资源保障在社会科学评价中的作用。此外,将科技查新纳入社会科学评价体系,有助于加强信息保障。
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已经在教育界、科技界形成共识,并逐渐运用到学术评奖、学位论文评定、学术期刊发表等各个方面,有利于促进社会科学评价与社会科学创新的良性互动。社会科学评价的监督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仅依靠某些领域试行的复评、退出机制是不够的,应将行政管理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入第三方评价和第三方监督,培育专业评价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学会和专业媒体的作用。
(作者系南开大学商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冯枫添 排版编辑:冯枫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