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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隔离的澳籍华人女子被辞退,于法有据吗?

正文约1300字,阅读时长约为5分钟



近60天的战“疫”

让全国的防疫工作见到了成效

各地纷纷“清零”

援鄂的医护人员也纷纷回家


(来源:@陈小桃momo)


但国外疫情严重

输入性病例成为了需要严防的难题


前情回顾







近日,一国外返京女子不隔离外出跑步视频引发热议。


据了解,该女子为澳大利亚籍华人,返京后不按规定居家隔离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


面对社区防疫人员劝说,该女子不但不听劝告,还大喊“救命骚扰”。随后民警赶到对其发出了警告,必须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不允许外出。


此后,有网友指出,该女子为拜耳公司的员工。


3月17日晚,拜耳(中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对于该事件,拜耳声明: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立即生效。



辞退该女子是否适用中国法律



依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拜耳中国公司全称为拜耳(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中国境内企业。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旅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那么,若该员工与拜耳总部签订的雇佣合同,则适应德国法律(拜耳总部在德国),若该员工与拜耳中国签订的劳动合同,则适用中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


该女子行为的法律性质



疫情期间,各地均要求居民外出佩戴口罩,要求对入境人员等需进行隔离观察。而该女子拒不接受隔离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


这种辞退有法律依据吗?



拜耳公司以该女子不配合防疫为由解除与该女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论



那么拜耳公司的辞退行为,究竟是不是合法的呢?


鉴于疫情防控措施系地方性政府规章,如果拜耳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中,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规定,或者是其员工手册中,明确列明应遵守地方政府规章的话,拜耳公司辞退该女子是合法的。


此外,在疫情防控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该女子的行为引发了公众的讨论,从公关的角度看,公司为了挽回企业形象,也会做出一定的处罚。



虔法君有话说


不论自己的国籍是什么,不论去到哪个国家,都应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切勿因为自己的“任性”和“骄傲”导致自己丢掉工作。


此外,公司应充分重视规章制度的细化完善,这样,有突发事件时才可以合法有据解除。



来源:垫江法院

编辑:肖扬昊

审核: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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