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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爱老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
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
更是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又一年重阳节将至
听虔法君为你说说民法典的护老亮点
例一
刘大妈父母留下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为了继承这些遗产,刘大妈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上法院。但法院调查发现刘大妈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老伴去世后跟着儿子一起生活。在由谁来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继承诉讼的问题上,一儿一女争得面红耳赤,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由刘大妈儿女提出申请,法院宣告刘大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刘大妈的监护人,让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刘大妈的继承诉讼,但这会颇费一番周折。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更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等。一旦出现失能的情况,通过监护协议即可直接确定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例二
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用什么方式解决这一难题?
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例三
米寿之年的张大爷丧偶多年,几年前经人介绍,与小十几岁的齐大妈结婚。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四个子女继承,但齐大妈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结婚还没到两年,张大爷就因病去世了。张大爷的子女将齐大妈赶出了家门。齐大妈该怎么办?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齐大妈可以拿着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今后,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在生前就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
还有些老人为了孙辈上学等原因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子女,为了保障自己的居住权利,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确保自己在世时对房产的居住权利。
例四
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五
老赵这辈子都没有结婚生子,父母、兄弟姐妹也已去世,那他去世后,他的遗产能被侄女继承吗?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一位老年人在家中是独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没有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已亡故,一生未婚或子女、配偶早亡,那他就没有法定继承人了。
虽然《继承法》中还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仅是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一种情形,这位老年人的子女如果也没有子女,那他仍然没有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情况下,这位老年人的遗产就将成为无主财产。
现在《民法典》中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也就是说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样就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了更全面的保护。
例六
老刘想直接用录像的形式来立遗嘱,但是他的儿子不同意,非说要他书面写下来后拿去公证才有效,那么录像立的遗嘱真的无效吗?
《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这次《民法典》根据录像和打印等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普及的实际情况,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确认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这样,老年人今后在立遗嘱时,又多了两种选择。
愿所有的老人都能幸福安康
来源:综 合
编辑:刘 钦
审核: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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