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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最高获刑24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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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15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4年10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2年2个月不等,并处4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单位某木业公司犯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2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混迹社会,纠集廖某华、廖某生等人通过贩卖木材、承包莲子税、开采石场等获取经济利益。李某通过指使廖某华等人引发与昌厦公路吉安项目部的斗殴事件后,树立了李某好勇斗狠的恶名。李某积累资金后,以承包“加宁”脐橙场的方式涉足林业经营。

2002年至2004年9月期间,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松脂”林场、“飞播”林场的经营权后,为聚敛钱财维护自身非法利益,组建了一支由原“飞播”林场护林员符某华、村小组长许某及当地闲散人员组成的“护林队”,对前往林场开展正常生产、生活的当地村民肆意实施拦截、辱骂、殴打、搜查、罚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自此,以李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华、李某梅为骨干成员,廖某生、廖某华等6人为积极参与者,邱某冬、符某某等13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为维系违法犯罪活动并进一步扩充势力,李某一方面指使李某梅负责管理“护林队”,在宁都县石上镇及周边范围内欺压村民、恐吓涉林信访人员、滋扰林业从业人员、挑战林业部门公权力。另一方面指使其弟弟李某华拉拢一大批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石上镇及宁都县城逞强斗狠、为非作恶。

该组织在萌芽、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27起,致1人轻伤,14人轻微伤,1人精神失常;被告单位某木业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获得非法收入468万余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共计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达2338万元。

该组织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石上镇两万余亩山林,垄断了石上镇及周边区域的木材销售市场,特别是在宁都县石上镇及宁都县城恶名昭彰,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

以李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康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  钦
审核: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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