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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随便发?赣州一男子被索赔20万!

短视频社交平台
很多人都喜欢每天刷一刷有的还把一些有意思的短视频上传、分享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能随意发布如果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恶意诽谤他人就涉嫌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犹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一位村民
因在短视频平台、微信群转发短视频被人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

案例

原告田某在赣州上犹县某乡负责某施工项目时,与邻村村民产生纠纷,有村民拍摄制作了一段视频,并在视频上添加了“上犹县XX乡村恶霸田某某,公然持刀挑衅村民,引发民愤”、“谁给的权利持刀挑衅”字样,该视频被上传到了微信群中。该村村民钟某看到视频,为博取关注即将该视频通过自己的短视频平台及微信号予以了转发,引发多人转发、点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视频中反映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田某某以钟某侵犯自己名誉权造成损害为由,将钟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20万元。

视频截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钟某明知纠纷发生原因,却通过短视频平台及微信号转发不实视频以博取他人关注,确实给原告田某某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就该转发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田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名誉损害的影响范围、损害程度,主张2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过高。上犹法院判决被告钟某以书面方式在该短视频平台及微信群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在纠纷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并给付原告田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虔法君说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能将公共平台用作发泄私愤、故意伤害或报复他人的工具,如果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法条

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编辑:钟  明 
审核:黄  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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