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之犬在小区内咬伤儿童,物业要担责吗?
祖孙二人晚上在小区内散步
无端横来一只恶犬咬伤儿童
经查是只无主之狗
那么
物业需要担责吗?
来看看在赣州发生的这起案件
案情经过
2019年7月,两岁孩童刘某与祖母在赣州某小区内玩耍,路过小区18栋楼下时被一只黑色小型犬咬伤右眼。后经报警处理,民警将狗打死,一直未找到狗的主人。
刘某因受伤在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睑裂伤、头皮裂伤,出院诊断为右眼眼睑裂伤、头皮裂伤,住院期间由母亲范某护理。刘某因治疗在赣州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等支出8049.3元,在赣州市皮肤病医院门诊花费医疗费1290元,在商店购买药物花费1389元,合计10728.3元。
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由于并未寻找到狗的主人,故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负有安全防范的责任和义务。
涉案小区物业未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及时采取驱逐或抓捕措施,导致刘某被咬伤,存在明显的管理不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的损害是因为动物致害造成的,刘某及其亲属无挑逗、追逐该狗等过错行为。涉案小区系封闭式小区,由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配有相应的保安,无论是刘某的母亲还是奶奶,均有理由相信小区内的环境足以保障小孩的安全,他们作为小区的住户,对小区的安全也有相应的期待利益。刘某的奶奶带其到小区玩耍符合小区居民正常的行为法则和认知习惯,并无不当。因此,刘某及其亲属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考虑到狗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应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59873元(85532.3元×70%取整)。
最后,虔法君也想对一些养狗人士说文明养犬 从牵绳做起
2021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遛狗栓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赣州中院民三庭 沈象筠
编辑:钟 明
审核:黄 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