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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着练车,车来了,我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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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A某与B某等学员一起在驾校场地内练车。B某在练习时,教练在车外一旁指导,其他学员在旁边等候。由于B某操作不当,教练车直接朝学员等候方向驶去,教练见状即通过车窗打方向盘以避开,但教练车还是撞伤了A某。


经鉴定,A某构成九级伤残。A某遂起诉B某、教练、驾校、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B某作为学员,在驾校场地内练车时将A某撞伤,发生事故时教练在车外一旁指导,系执行工作任务A某在此次事故中自身不存在过错,故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损失的部分由驾校赔偿。




法官释法





一般来说,驾校学员缺乏驾驶资格和经验,不能有效控制练车场内的机动车。驾校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对学员安全学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责任。本案中,B某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并非出于故意,教练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存在疏忽过错,故应由驾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刘坚莹   编辑:邓逸楠 黄翥

校对:刘钦

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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