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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了?法院:厂家担责!

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与赵某驾驶的赣州临时牌照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


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无证驾驶、未注意避让行车等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遂将赵某及电动车生产厂家X公司诉至法院。

赵某驾驶的车辆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该产品的生产执行标准为非机动车GB17761-1999,但经鉴定为机动车辆。交管部门将赵某驾驶机动车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纳入其违法行为进行责任划分。


X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生产厂家,未如实告知该车为机动车性质,使得购买者误以为系非机动车,从而放松警惕、降低驾驶技术要求,认为无证也能驾驶该电动车,应当认定其存在产品警示缺陷,且该产品缺陷与赵某对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对于张某的损失,法院认定由赵某、X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民二庭 刘坚莹
编辑:邓逸楠
校对:刘  钦
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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