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赣州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下)
9月19日
赣州中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
执行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上期分享了五个案例
本期分享其余五个案例
01
欧某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欧某连通过借用他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躲避执行,最终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欧某红与被执行人欧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决欧某连赔偿欧某红的损失共计41.8万余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欧某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的汽车。欧某连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反而逃避执行,将其经营的鞋业店微信收款码改为其儿子的,收取的货款未用于支付赔偿款。2022年,欧某连应聘到某食品配送公司上班,为防止工资收入被法院冻结,其要求该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所挣工资也未用于支付赔偿款。鉴于上述情形,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欧某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3月,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欧某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欧某连不仅未按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情况,还采取更换收款码、收取现金工资等方式逃避执行,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该案表明,任何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02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李某系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执行,被寻乌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责后当庭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自诉人寻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与被告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下称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决电梯公司应向商贸公司返还货款18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电梯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电梯公司系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独资,经调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多次传唤李某到庭,但其拒不到庭,执行法官找到李某并依法对其实施拘传。李某辩称货款是电梯公司拖欠的,自己虽是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债务与其个人无关。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2023年移动支付流水收入有四十余万元,且多笔进账均备注电梯公司经营收入。李某最终承认其一直利用电梯公司名义在外承揽工程,但工程收入全部汇入其个人账户,法院遂依法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鉴于李某拒不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刑事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认罪悔罪,当庭履行了全部义务。商贸公司撤回了对其的刑事自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利用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借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收入全部用个人账户收取,造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经依法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后,法院积极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此种方式,促使李某当庭履行。该案对追究独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拒执罪责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03
肖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肖某强拒不腾退房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章贡区人民法院以拒执罪立案后,主动迁出房屋。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刘某兰、肖某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兰、肖某强应向某银行归还借款本金55万余元及利息;某银行有权对刘某兰、肖某强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前往房屋现场张贴腾房公告,要求肖某强等在规定期限内腾房,但其并未主动腾退。该房产被拍卖成交后,因被执行人拒不腾房,导致房产难以交付买受人。肖某强拒不腾退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受理。肖某强到案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日内就将房产腾空,法院顺利向买受人交付房产。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房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案中,章贡区人民法院运用拒执罪自诉这一手段,对拒不腾房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打击态势,促使其主动腾房,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胜诉方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该案对打击拒不腾退房屋的拒执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04
赖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赖某将房产无偿赠与妻子后,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立案后,其前妻主动将房产交由法院处置,赖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基本案情】
自诉人吉某与被告人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赖某应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吉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赖某未主动报告财产,法院遂对赖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调查发现,赖某为逃避债务,于2021年3月5日将其个人所有的一间商铺无偿赠予其妻白某,且于2021年4月8日与白某协议离婚。因赖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固定证据后积极引导申请人吉某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前妻白某主动将案涉房产交由法院查封、处置。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赖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赖某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不如实报告财产,试图通过离婚方式隐匿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石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虽然被告人前妻主动将被转移的商铺用于履行债务,但该拒执行为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石城县人民法院秉承“零容忍”态度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曾某系公职人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进行高消费活动,兴国县人民法院采取“纪法联动”模式引导申请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自诉人钟某与被告人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返还钟某借款5.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曾某系某乡政府干部,执行法官遂扣划曾某工资9590元发放给自诉人,并查封曾某的宝马小轿车一辆(贷款购买)。法院多次通知曾某交出车辆,但其拒绝交出,并一直在归还车贷。执行法院积极引导钟某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曾某拒执罪责任。兴国县人民法院以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同时向曾某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通报相应情况,发送司法建议,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失信公职人员旁听庭审,最终曾某认罪悔罪,一次性向钟某归还本息共11万元。钟某随后向法院撤回刑事自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曾某身为公职人员,本应作诚信守法的表率,但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在欠债的同时购买豪车,无视法院强制执行。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采用“纪法联动”模式,倒逼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且联合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等组织其余失信公职人员旁听该案庭审,敦促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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