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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带孙女在超市买菜时摔伤,超市有责任吗?

开开心心去超市购物

却不慎摔伤

谁该为此负责?


原告舒某带小孙女在于都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超市二楼买菜,因内急在出入洗手间台阶处被绊倒后仰倒地,且地面存在水渍导致湿滑,导致舒某脊椎摔伤被送入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舒某起诉于都某百货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舒某主张摔倒原因系被台阶绊倒且地面有水渍湿滑,理由成立。商场超市人流量大,百货公司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清除地面水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舒某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舒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过于着急,导致自身被绊倒,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根据舒某、百货公司在本案中的各自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舒某对其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百货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刘坚莹
编辑:刘   钦
校对:邓逸楠
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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