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近年来,摩托车一直是大众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但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岁。那么,低于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买单?
某晚,原告小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告小雄,在某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金属护栏相撞,造成小富、小雄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雄无责任、小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实,小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主系小雄的父亲大雄。原来大雄长年外出打工,将摩托车钥匙放在家中,其未成年儿子小雄随时可取得该摩托车的钥匙。发生事故当晚即是小雄把自己父亲的摩托车交由小富驾驶的。
事故发生,小富认为大雄明知自己儿子小雄未取得驾驶证,将车拿给无证的小雄驾驶,该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大雄应对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起事故的各项损失的60%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富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系大雄,由于大雄未对该二轮摩托车进行有效管控,致使该车被小雄取得。
小雄在明知小富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交由其驾驶,小雄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大雄虽然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管控,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大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富、大雄、小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比例以9:0:1为宜,即小富承担主要责任,小雄承担次要责任。
又因小雄系未成年人,大雄系被告小雄的法定监护人,故小雄应当承担的10%赔偿责任由被告大雄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叶海琳
编辑:刘 钦
校对:陈 钰
审核:方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