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为朋友做担保时这两个字一定不能出现!否则后果严重!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经过
林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请来朋友杜某担保在李某处借款100万元,杜某出于兄弟情谊在借条上签署了“保证人杜某”五个字。后林某因意外身亡,李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杜某辩称当时只是出于兄弟情义担保,以为只是简单的签个字,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后果,杜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由杜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多万元。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林某无遗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并拍卖了杜某价值120多万元的房产。杜某行使追索权无果,导致杜某经济困难。
法官说法
如果杜某出于兄弟情义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杜某在欠条上签署的“保证人杜某”五个字,会被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行为,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先向林某主张偿还欠款,或者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定林某应当偿还债务,法院才能强制执行杜某的财产。即使林某死亡,也应先就林某的遗产进行处分,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杜某就债权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评析
杜某出于“兄弟情义”,未能综合自身经济能力、理解担保的法律含义及后果,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担保行为,杜某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保证行为,如果保证人只在债权凭证上注明“担保人xx”,就视为一般保证行为,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行为。
1、一般保证是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债权人需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法定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债权人需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
再次奉劝各位:
担保有风险,
不要随意签,
尤其是“连带”,
两字非常贵。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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