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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受伤”12次?长汀这人获刑六个月

奉法龙岩 2021-04-26

近日,由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碰瓷”诈骗案有了结果。被告人邱某亮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0年5月31日下午3时许,邱某亮在长汀县城区县消防大队附近一边走路一边用手机打电话时被迎面而来小汽车的后视镜轻轻刮蹭一下手臂,驾驶员发现后立即下车询问是否受伤,邱某亮说“受伤了手会痛”,经与车主协商,邱某亮获得了600元的误工费和200元的药品。邱某亮没想到这轻松“一碰”就得到不少的赔偿,这使他大喜过望,心想这钱还是挺好赚的,于是萌生出借碰瓷获利的想法。说干说干,当晚7时许,邱某亮装作边走路边打电话,瞅准机会故意靠近正在缓慢行驶的的一辆小车进行“碰瓷”,以受伤为由向驾驶员索得200元医药费赔偿。

从5月31日至6月4日,邱某亮连续在长汀县城区的小学、超市旁、交通路口等多处人流量大的地点,以故意用手臂撞击行驶中的小汽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驾驶员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财物,5天之内“碰瓷”12辆小车,均以因事故受伤为由向驾驶员索赔医药费、误工费,共诈骗被害人7679元,包括现金人民币6992元和价值687元的药品。仅6月3日一天,邱某亮竟然一天之内连续“碰瓷”5辆小车,最少一次得到赔偿200元,最高一次得到偿1300元


6月5日,当邱某亮正要故伎重演时,由于此前被索要赔偿费的驾驶员的举报,邱某亮被传唤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邱某亮只好如实交代了自己借“碰瓷”骗取钱财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碰瓷”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甚至有组织的“碰瓷”越来越猖獗。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9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指导意见》将“碰瓷”现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以揭露其违法犯罪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敲诈。《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可能遇到的一些常见的罪名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碰瓷”的手法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本案的被告人邱某亮故意用手撞击汽车、拍打汽车造成手红肿,以被对方汽车撞伤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虽然在要钱过程中,被告人邱某亮有说自己是在某厂上班,受伤后不能干活,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还以认识很多人、会想办法扣其车辆进行威胁,要求对方赔偿。但这并足以对被害人产生恐惧而支付财物,真正让被害人主动向被告人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其误以为是自己开车不小心将对方撞伤的,加上被害人都有想要尽快息事宁人的心理,所以自愿赔偿了邱某亮的损失。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遇到类似的“碰瓷”事件时,首先一定要镇静沉着,下车观察判断是否真的发生了碰撞事故,看看周边有无道路交通监控,对于一时无法辨析清楚的,或者对方明显是想敲诈勒索的,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要擅自私了处理,因为私了不仅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纵容,也会给自己埋下隐患,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会无休止地向自己敲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报警处理,既能有效制止犯罪,又能保护自己,就当是一种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


来源:长汀检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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