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首例!催收非法债务,这5人被判刑
11月26日,上杭法院对陈某海、陈某湖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等人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该案是上杭法院判处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也是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的战果之一。
案情回顾
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海伙同他人设立两家担保公司,并依托该两家公司在上杭县境内实施高利放贷。被告人陈某海是两家公司的大股东,负责经营及管理公司的所有事务。被告人陈某湖是其中一家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的债务催收等业务。后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拉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林某、王某、曾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为纠集者,被告人林某、王某、曾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对无法及时还款付息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等人,采取电话或上门威胁、恐吓、滋扰、殴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破坏上杭县辖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部分单位的工作秩序,影响恶劣。
庭前会议
该犯罪团伙作案时间跨度长,案情较为复杂,2名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在法院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带领审判团队仔细梳理每一本案卷材料,分析吃透每一份证据,针对不同事实制作条理明晰的证据索引清单,在千头万绪中抽丝剥茧,不遗漏任何细节,并召开庭前会议,向控辩双方征询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意见。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全案被告人认罪,在开庭审理前全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3名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林某、王某、曾某采取暴力、胁迫、恐吓、骚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林某、王某、曾某在上杭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海、陈某湖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王某、曾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有效规制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间借贷中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将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犯罪。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人要通过正规途径借款,对于出借人也要通过合法途径催讨债务,切莫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催收,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
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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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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