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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写错字的后果,比闯黄灯要严重得多

清小编 清合 2022-07-30

编者按:最近有两篇相关文章被后台删除,几位主编决定不再就深圳湾事件发声。但依然不时有网友来稿,请求刊发,小编感谢大家对清合的信任。经主编商议,还是决定推送部分网友来稿,此为首篇。看来,业内人士对此事的处理结果,确实有不同想法。

文/我非傻蛋


1

自主的深圳交警


201311日,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开车进入了新时代。
随后发布的《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中,明确表示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扣6分。
由此,“闯黄灯也处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质疑之声此起彼伏。无论是从法理依据还是从实际操作来说,该条款都是有问题的。
就在部分地区争先恐后做第一单闯黄灯处罚的时候,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3年1月1日率先表示,深圳暂不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表态,引起了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的不满。2013年1月2日,该局有关人士措辞严厉地说:深圳市的做法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是“违背科学和法律精神的”。
深圳方面也及时做了回应:公安部以及省公安厅相关“闯黄灯”处罚细则未出台的情况下,暂不对“闯黄灯”进行处罚是合理的
面对大量的质疑,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表示: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至此,闯黄灯处罚方告一段落。
在此过程中,深圳市表现出来的自信、法治、开放、包容精神,让人敬佩和叹服,这些烙印在城市骨子里的精神品质,让深圳无愧于经济特区的称号

一直以来,深圳都是很多年轻人梦开始的地方,不仅仅因为它是一座“大”的城市,更是因为他的独立自主、创新开放、自信包容。



2
被动的生态环境

当年深圳成为第一个表态对“闯黄灯”暂不处罚的城市,让人钦敬。时过境迁,历史又让深圳成为“第一个”——因深圳湾环评事件,深圳成为第一个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环评单位同时开罚的城市。
2020年将近过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其宝贵的前4罚(一共也就4罚)都给了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项目的相关方。从该局行政处罚的文号来看,编了这么多虚位,好像一年处罚有几百宗似的。
实际上,公文早就不需要编虚位了。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7.2.5发文字号”的规定: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不信,看看生态环境部爸爸是怎么出处罚决定书的。
不过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当年的“闯黄灯”率先表态并顶着压力不罚,而今一个没有进入行政许可流程的环评报告(送审前的征求意见稿),却一口气4罚外加2个失信计分决定。
我能想到的解释是,同一个深圳,不同的“局”。当然了,作为主管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太不容易了。
前有生态环境部表态“……暴露出抄袭、造假问题,性质十分恶劣;环境部迅即责成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后有省、市联合调查组“坚决打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等行为,提升环评文件质量”;还有南海海洋所主动承认“抄袭”,再加上内行的、外行的、看热闹的铺天盖地的舆论,这压力确实也够大的。
4连罚加2失信计分,对上对公众是有交代了。问题是对环评工作者和环评本身,是否交代了呢?
看看经常一天签十几份几十份环评报告的谭工、张工、毛工、苟工,这是不是一种讽刺呢?当然这个世界就是这样的,有人哭有人笑。笑者也别得意,哭者也请坚强。
反观环评这个不成器的家伙,再怎么蹦跶也避免不了日薄西山、夕阳之光。
不信你看,一方面强调环评绝不会削弱;另一方面大批豁免环评,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说到排污许可,那就更没法看了。多少环评要重点评价的行业,居然一纸排污登记就完结了事。
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环评似乎就真的要变成鸡肋了。但是即便是鸡肋,也要成为一个强大的鸡肋,你们别瞧不起,不小心再给你来个4连罚。
深圳湾航道事件中的环评报告,像极了“闯黄灯”的情形。但是其结果确是截然不同,一个暖心,一个寒心。
是世道变了,还是人心变了,还是世道人心皆变了?
环评就像一位幽怨的女子,被无情抛弃后只得喟叹“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

3
处罚的法律适用性

似乎主管部门认为,用环评法三十二条来处罚本次事件中的各方,法律适用是毫无问题的。但是,事情也许并不如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本次处罚依据一样有很多讨论的空间。
虽然环评法并未明确说明,其监督管理的是已受理的环评报告,但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来说,只有已受理的文件主管部门才应该管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处罚,最重要的依据是环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
然而,法律适用真的没问题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质上是对环评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和细化,毕竟“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能凭主观判定,要有事实依据,否则就乱了。
换句话说,没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环评法第三十二条来处罚,是不具有操作性的。
但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明明指的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后、审批中、批准后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管理,分为“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具体为:
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看清楚了,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明确是在审批过程中进行的。
现在深圳湾的环评报告没有送审,更没报批,主管部门没有受理,就堂而皇之地以“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进行处罚,怎么说都有点牵强。
而且处罚用的还是监督管理办法的兜底条款。这么大个处罚用兜底条款,简直有点杀鸡用牛刀的感觉。
法律的解释,绝不是行政部门的独家权利。
立法、行政、司法均可对法律进行理解解释。行政处罚不是终点,还有后续的司法程序。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复议、诉讼应该是不会有的。原因套用一句常用的话:你懂的



4
环评在墙角的慨叹

这次事件中,对单位的处罚都没什么,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有人还形象地比喻是从左手到右手。唯独对个人的处罚,是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什么时候,环评报告的质量问题成了纠错别字了?这能对得起那些高深莫测的导则吗?你说是深圳和湛江隔了几百公里,但是这些对报告的结论有什么影响呢?
什么时候,你们判定一本报告书的质量,仅仅通过调查,而不用专家评审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什么是环评文件的质量啊?
虽然南海所自己先承认是抄袭,但是这又怎么能算是抄袭呢?有哪本环评报告是一个字一个字打上去的?环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啊?
其实吧,环评报告真正的造假,一般人还真看不出来。有几个专家,几个审批部门的人员用过预测软件,懂得参数设置?
所以说,这就是悲哀。
以上所说,并不是说把深圳写成湛江就是对的。只是说本是一些不起眼的小错误,却变成了这么严厉的处罚,实在是不应该。

5
历史的启示

201317日的新京报文章《公安部:闯黄灯暂不处罚以教育为主》(阅读原文),专题做了“闯黄灯”处罚的报道。
其中,央视微评写得甚是有道理:
本文以此结尾,并献给在事件中被各级指示裹挟的有关单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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