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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评单位到底能不能再承接该项目的验收?

汤贤乱 清合 2022-07-30
文/汤贤乱

有网友发出这个疑问,觉得很有意思,因此拿出来详细探讨一番。提出这个问题,是有原由的,大概是因为环境政策的延承有瑕疵吧。
2002年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这么一条:
条文写得很明白,做环评的单位,不能再做同一项目的验收,似乎没有讨论的空间。
但任何规定都应放到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量。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时,那是一个注重“资质”的年代,做什么事都要有相应的资质。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要有相应的(监测)资质;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要有相应的(监测或环评)资质。没有资质不能做,同一资质也不能做到底。
到了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进入一个注重“能力”的年代,做什么事都讲能力,只有你认为自己有能力,甚至建设单位自己都能从头搞到尾,环评、验收完全自食其力,饿死环保技术人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把编制验收报告的任务交给建设单位了,要处处体现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看第十七条:
有能力的建设单位自然不用发愁,派领工资的自己人编制验收报告就行了,钱干嘛给别人挣,但这种单位凤毛麟角,多数还是没有养职业环保技术员的公司。
那建设单位没能力编制验收报告怎么办?别急,2017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帮你想好了:花钱请人做。其第五条规定:
谁是值得委托的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去市场上找,俯拾即是。能力这东西,不像资质那么可视化,人人都会说自己有,否则还怎么好意思在这个行当里面混,就像问一个男人,他有没有能力,几乎没有人会否认。但如果你问他有没有钱(资质),他就会掂量了。
既然是个技术机构都有能力,那当然也就包括项目的原环评单位。
细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条文并未禁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
也就是说,只要原环评单位在项目验收时还保留有某种“能力”,依然可以来编验收报告。
所以,矛盾就出来了,环境保护部的验收暂行办法默认原环评单位可以继续搞验收,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管理办法则不同意原环评单位搞。
最烦人的还在于,作为一脉相承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在颁布时,居然没有同时宣布废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让这个相悖的两个办法并存于世。
暂行大于管理,还是管理牛过暂行,到底该相信谁?迷茫之际,只能选择相信生态环境部(注意,按年代区别于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其部长信箱有两个回复,第一个偏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二个偏袒环境保护部,两轮解释下来,总算对双方都有了一个交待。
交待就是,要区分生态影响类的项目和排放污染类的项目对待。前者不可以由原环评单位来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后者可以由原环评单位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总结起来,结论如下表。
事实上,在生态环境部的年代,更多也是看“能力”,资质是无法体现的,在管理者眼中,只要建设单位能负责得起这个主体责任就行。至少报告是谁编的,他不care。
因此,如今更常见的骚操作时,威猛的建设单位无论是自己编制验收报告,还是委托新机构或原环评单位编制,均不署第三方机构的名称(也有可能是实际编制单位为了金蝉脱壳,故意引导建设单位这么做)。
也就是说,终究是建设单位一个人承担了所有。这样,总不再存在原环评单位能否编制验收报告的疑惑了吧。
只是,纵然报告上无署名,万一验收复核抽查出了事,收了钱且有合同为证的实际编制单位,真的能脱得了干系么?如果恰巧又是原生态类项目的环评单位,处罚会不会多一份?
结果令人无限遐想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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