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财产保全在诉讼前后的使用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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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法院的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安排,及时配合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主要是被告或者债务人所有或在其控制下的实物财产以及相应财产权利,保全的财产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应当优先选择金额大、价值高、容易变现、保全作用明显的财产进行保全。具体可以采取保全的财产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1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2与对方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4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5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6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财产保全的效力是有期限的。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1银行存款账号: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当同一财产有数个申请人向不同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对该财产的优先处分权。当由首封法院对该财产取得优先处分权时,则意味着你的诉讼即使最后赢了,但是对该财产却要等待首封法院进行处置。如果几个债权人都是普通的债权,对该财产处置所得的分配顺序则按采取保全的顺序时行清偿;如果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对于该财产的处置,依然是由首封法院(有优先处分权的法院)进行处置。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首封法院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在处置该财产中获益,就会造成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财产。尤其是当首封法院为异地法院时,抵押权人的执行成本会增加。因此,当案件涉诉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取得对该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另外,抵押权人知道抵押物已经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后,应及时向首封法院主张权利并申请参与分配,认为首封法院的查封行为不合法或者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当首封法院怠于执行抵押物时,抵押权人要加强与首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也可适当建议有抵押权的执行法院和首封法院进行协商,对抵押物的优先处分权进行移交,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协调处理。
文章来源:宁乡县人民法院金州法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