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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财产保全操作指引,这里有史上最全版本!

导读: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一、财产权属的认定标准1、动产1.1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1.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1.3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1.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2、不动产2.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2.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2.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3、存款和证券3.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3.2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3.3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4、股权、投资权益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5、其他权利5.1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5.2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5.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1、财产保全与买受人的处理1.1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1.1.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1.1.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1.2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2.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1.2.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1.3对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对抗保全。1.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即由对物的保全转化为对货款的保全,仍依据原有的保全顺位。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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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史上最全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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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最高法: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六项保障”

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转入法院已经成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应当由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查审理。没有成立专门审判庭的,民二庭或相应的破产审判部门必须成立专门的、固定的合议庭来审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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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抵押担保风险法律审查指引

抵押担保指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物的担保,是银行授信业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及抵押权设定的要求等方面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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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财产保全在诉讼前后的使用与技巧

点击上方蓝色“中国诉讼保全担保中心”关注我们,每天都有靠谱有料的文章分享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的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另一类是是诉中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至审结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主要差别在于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另外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30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主要流程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门。4申请人应及时与法院的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5根据保全法官的安排,及时配合完成财产保全工作。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诉讼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或者债务人所有或在其控制下的实物财产以及相应财产权利,保全的财产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应当优先选择金额大、价值高、容易变现、保全作用明显的财产进行保全。具体可以采取保全的财产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如何查找有效的财产线索1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2与对方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3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4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5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6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诉讼保全的期限诉讼财产保全的效力是有期限的。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1银行存款账号: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7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诉讼保全适用中的权利冲突及应对当同一财产有数个申请人向不同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对该财产的优先处分权。当由首封法院对该财产取得优先处分权时,则意味着你的诉讼即使最后赢了,但是对该财产却要等待首封法院进行处置。如果几个债权人都是普通的债权,对该财产处置所得的分配顺序则按采取保全的顺序时行清偿;如果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对于该财产的处置,依然是由首封法院(有优先处分权的法院)进行处置。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首封法院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在处置该财产中获益,就会造成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财产。尤其是当首封法院为异地法院时,抵押权人的执行成本会增加。因此,当案件涉诉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取得对该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另外,抵押权人知道抵押物已经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后,应及时向首封法院主张权利并申请参与分配,认为首封法院的查封行为不合法或者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当首封法院怠于执行抵押物时,抵押权人要加强与首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也可适当建议有抵押权的执行法院和首封法院进行协商,对抵押物的优先处分权进行移交,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协调处理。文章来源:宁乡县人民法院金州法庭公众号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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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相关问题

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