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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文新发]秸秆焚烧岂是一个“禁”字了得?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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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夏收时。秸秆的问题或将再度来临,尽管这些年来,上上下下各级组织做了一些工作,希望将秸秆的焚烧问题杜绝,然效果终不是太好。本文为五年前的旧文,经适当修改重发,希望能为解决秸秆的问题带来一点启示和帮助。

    秸秆问题在过去并不是问题,为什么呢?因为过去农民依赖于秸秆烧火做饭,甚至依赖于秸秆铺床铺炕,所以那时秸秆是有利用价值的,农民当然无需在田间放火焚烧。然而随着农民生活的改善,液化气、电力燃料的逐步普及,农民外出打工等原因,秸秆不再成为农民烧火做饭用的主要燃料了,秸秆原先的价值也就没有了。这种情况下,秸秆由以前的可利用物成为“鸡肋”,随之而来这个鸡肋的处理就成为农民和农村相应部门令人头疼的事。

    现行秸秆有价值处理方式也不少,比如秸秆的工业化再利用,可以作为电力企业的燃料用来发电;再比如以秸秆为原料制造出相应产品;或者将秸秆还田,直接将秸秆变废为肥。然而以上方法并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推而广之的方法,都是零星的、不成气候的,解决不了广泛的秸秆的去处问题。所以对于农民来说,当下最简捷最容易的方式就是一烧了之,或者就是将秸秆抛弃到河道中。这些“简捷容易”的方法显而易见是严重污染环境的。故政府每年都对秸秆的焚烧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然而屡禁不止,收效不是很明显

    秸秆问题的化解不是一个“禁”字就能解决,“禁”无非就是用罚款和拘留的惩罚措施,每到夏收秋收时节,市、县、乡、村全动员,小会强调“禁”的重要性,县、乡镇政府组织公安、环保、甚至民兵联动执法,一旦发现秸秆焚烧的,严肃查处,罚款从200元到1000元不等,有时还对焚烧者予以拘留。

    从法律层面讲,这种惩罚措施本身还是有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直接将焚烧秸秆这种行为明确列入治安管理与处罚的情形中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当地人民政府以决定或命令的形式对焚烧秸秆或者防火期间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公安机关就可以以政府令为前提,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依据,对焚烧秸秆或者防火期间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查处。可每年都会有夏收和秋收,一到这个时节就构成紧急状态?好像又有点欠妥。所以当这种惩罚措施的依据不够硬时,它的执行力可想而知了。在实践中,即使公安、村委会大刀阔斧抓焚烧,最后能真正治安惩罚的焚烧者还是很少的。所以惩罚是不够的,禁止的手段解决不了秸秆真正的出路问题

    “禁”解决不了问题,那还得回到再利用的话题,秸秆只有进行再利用才能解决秸秆的问题。综合施策、以用促禁”这是解决秸秆问题的根本出路。我们能不能做到,研制出有效秸秆粉碎还田的收割机,使收割机在收割时一次性完成秸秆还田的工作任务,而不是分开进行,即不能沿用过去先收割,后粉碎秸秆还田的做法。因为如果分开进行,农民们可能基于省钱或嫌麻烦就会省去了第二步粉碎还田的步骤,最后达不到有效解决秸秆的目的。所以在收割时务必一气呵成,做到一并完成收割和秸秆粉碎还田两个程序,这是一个很有效的循环利用的措施。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农民们普遍认为,秸秆本身有一些有害成分,如果不进行焚烧、直接还田会影响来年农作物的产量,这方面问题是否也要进行破解,政府应做好应对之策,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鼓励农民秸秆还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免耕播种和保护性耕作技术;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鼓励农民群众购买农业机械,采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养畜过腹还田和制作有机肥等方式,不断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

    还有,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秸秆养畜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饲料加工业,加快秸秆饲料化利用。鼓励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饲料加工企业利用青贮、氨化、微贮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提高饲料品质。鼓励发展粮饲玉米种植,推广秸秆青贮、全株玉米青贮等技术,促进养殖业发展。

    再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秸秆压块利用,推广生物质采暖炉具;鼓励秸秆利用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压块基地,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积极推进秸秆联户沼气工程,拓宽农村沼气发展空间。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及工业锅炉燃煤替代项目。

最后,有财政实力的政府能否拿出一定的资金对不能进行上述有效处理的秸秆直接回收,回收后由政府进行统一安置处理,要知道一旦秸秆焚烧必然造成环境污染,政府有这个义务为避免环境污染埋单。是否由政府拿出一定资金对农民秸秆循环利用进行贴补,只要你将秸秆环保利用了,我就给你优惠。这种实实在在的优惠是非常给力的。与其后来把钱用来环境的治理,还不如提前将这部分钱给农民呢。

以上这些过细的政策想到做到,我相信,秸秆出路问题最终将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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