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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募捐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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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微博盐城发布:截至248:00,阜宁、射阳严重风灾已经造成98人遇难,医院收治伤员846人。阜宁县倒塌损坏房屋800428104间,2所小学房屋受损,损毁厂房8幢,损坏大棚面积4.8万亩;射阳县房屋受损、倒塌615户。

中国每每在灾难来临时,各级组织、全体军民向来不缺斗志,目前各项救灾工作正有条不紊的进行。民间一些热心人也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帮助灾区,真正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也有一些网友为了表达对灾区的支持,通过网络如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的方式进行募捐,这种热情当然可以理解,但这做法究竟妥不妥,合法不合法呢,恐怕就不是人们所关注的了。

本律现主要从《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或本法)方面,聊一聊个人网络公开募捐事项的合法性问题,供参考。

《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316日通过,自201691日起施行。注意《慈善法》的施行时间是今年91日,目前尚未施行。尽管该法目前没有施行,但法律的导向和指引已经明确,我们还是要以法律的精神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包括面对灾区时的慈善与同情。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从《慈善法》的该规定看,慈善募捐的主体仅是慈善组织,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不能成为《慈善法》慈善募捐的主体。那再来看看,何谓慈善组织?《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综合以上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应当为经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从事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特殊情形的下文再述),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慈善募捐的主体,不得从事《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慈善法》排除限制的个人主体募捐是指个人不能进行以慈善目的的募捐,简单举例说就是个人不能为诸如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唇腭裂儿童等群体(公益性)发起公开募捐。如果定要发起这一类募捐,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对此《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也就是说《慈善法》并没有给基于慈善目的的热心人士关上慈善活动的大门,只不过必须要和慈善组织合作。

而单纯为某个特定人的募捐,比如为一个白血病儿童或某个贫困家庭进行募捐。此类行为受益的只是某特殊个体,《慈善法》并不规制这类行为,《慈善法》规制的是“公益活动”,而不是“个益活动”,这些“个益活动”更多的是受《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个人的定向募捐同此理,不再赘述。

再接着分析,《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九十七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通过对以上法条的梳理可知,慈善组织方可进行公开募捐,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断不可开展公开募捐。那问题来了,微信朋友圈算不算公开性?因微信(朋友圈)属于新鲜事物,目前《慈善法》等法律层面和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明确规定,但通说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开范围。而今年4月份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直接有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公开出版材料、电视电影、公开网络、官方网站和微信朋友圈等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很显然此处是把微信朋友圈认定为具有公开性的。这个管理办法虽然不属于基本法律范畴,但其对微信朋友圈的法律定性还是有很现实的参考意义的。

再举轻以明重,既然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里针对的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主体的慈善组织尚且只能在指定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主体的个人又怎么可以去朋友圈就发布募捐信息了呢?如此分析,个人朋友圈发布募捐信息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除了慈善组织,是不是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可以开展公益活动了呢?《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对此有除外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显然这也是考虑和结合中国的传统习惯,赋予了基层组织的慈善活动的权利,这应该是支持慈善活动的有益补充。

为什么《慈善法》给以慈善组织如此的“垄断性”,而对个人有诸多限制,限于篇幅,笔者简单说一下,那就是慈善组织更具备符合和适应现代慈善活动的公开性、系统性、高效性和廉洁性,监督起来也方便,而个人的募捐活动显然无法具备也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

诚如本文开头说的,《慈善法》目前还未施行,其相关规定现在还未生效。笔者在《慈善法》施行前有感而发此文,不是坏事,权当忠告,信不信由你。

最后,共同为阜宁祈福!阜宁坚强!阜宁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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