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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是要坐牢的……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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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构成犯罪,这个不是什么新鲜之事,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常见的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类型犯罪案例网络上很多,读者可自行翻阅。限于篇幅,本文不就此类型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赘述。

 

本文从一起鲜见的案例说起。

 

郭靖、萧峰二人系三国演义公司高管,2014年12月初,郭靖、萧峰经商议,私下共同成立西游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靖妻黄蓉),准备经营与三国演义公司相同的业务。2015年1月,在三国演义公司与石头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郭靖、萧峰终止了该协议。再以实际控制的西游记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三国演义公司和石头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三国演义公司支付给石头城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原先销售货款的11%提高到18%,差额7%的管理费用则以西游记公司的名义进行截留。截至2015年8月,郭靖、萧峰二人以西游记公司名义截留三国演义公司人民币8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郭靖、萧峰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案情况并不复杂,郭靖、萧峰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合作协议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先终止,转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业务运作,从中牟利。《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以,该二人的行为属于非常明显的违反《公司法》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呢?分析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郭靖、萧峰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为合同的签订、废止等等就是他们的工作,没有利用便利也不可能完成合同的废止和重签,以及新合同的履行。本案争议的点在于是否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从客观行为看,郭靖、萧峰将三国演义公司处在正常履行的合同废止而转由自己暗中控制的西游记公司运作,其结果是三国演义公司损失(损失7%销售货款),西游记公司获利(获利7%销售货款)。三国演义公司失去了本应得到的合同收益,合同收益也是单位财物。该合同收益转由郭靖、萧峰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公司的获利视为该二人的获利,此获利行为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质上无异。

 

上案例的职务侵占行为是非典型性职务侵占行为,和典型性职务侵占的关键区别就在于,行为人通过设立隐秘的第三方公司来侵占公司利益,而非自然人直接侵占,但这不影响具备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抽丝剥茧,解剖麻雀,郭靖、萧峰二人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归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不是单纯的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许不经意间,你已经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切记心头。本律太累,不再啰嗦。读者勿忘向下阅览打赏,打赏将获得本律师的免费法律咨询,这种好事,还犹豫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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