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千党”被寻衅滋事了?
今年6月底以来,一张名为《舆情员津贴奖金发放表》图片在微信群等多种社交媒体上流传,8月中旬又有所谓的“舆情员北戴河会议”及“网络舆情员内部会议录音”等文件在网上扩散,引发广大网民和境外媒体网站高度关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专案侦查。
经过缜密侦查,一个以微信群为主要平台、成员遍布全国20余个省份、大肆在网上编造散布谣言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在公安部指挥协调下,上海市公安机关会同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重庆等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成功侦破此案,一举抓获该犯罪团伙主要成员。
目前,该案大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的犯罪团伙韩文财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些家伙到底干的什么事呢,公安部头条号通告上有详细说明,不过文章很长很长,读者估计读不下去。这就得发挥本律长项了,本律特长就是举例子总结,他们说的是,本律平时发帖,国家是给我钱的。这例子简单吧,懂了吧?
说到这里本律得问一下了,骂俺五毛的家伙们,俺的大笔大笔的发帖钱是不是被你扣了,抵作俺和你老婆、女儿睡觉的嫖资了??
网民们看到这里恐怕会有点疑惑,造谣怎么定的是寻衅滋事罪名,而不是其他?是不是为了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大口袋”整这几个家伙?他们“被寻衅滋事”了?
首先,我们要达成一个共识,这个造谣涉嫌犯罪了,如果这个共识达不成,我们就没必要谈下去了。至于谣言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本律在“法之剑”公众号上有相关文章,感兴趣的可以关注“法之剑”公众号,查阅历史文章。本文就谣言是否入罪问题不作深入讨论,原因很简单,我发帖真的没人给我钱,辛辛苦苦写那么长的文章,缺乏动力,若有人给钱我愿意写长一点。闲言少述,直奔主题。
《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显然,公安机关是依照“(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
针对该起案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说,“网络虚拟空间也具备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行为人在互联网伪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同样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就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个很好理解,网络尽管是虚拟空间,但网络仍然是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昨天双11,无数败家娘们在网络这个公共场所兴高采烈地交易,这里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有效的,售后服务同样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你难道能说,网络上卖出去的货就不应该享受大卖场卖出去的货应享受的服务?网络其实就是大卖场啊,只不过是互联网+大卖场,本质上还是大卖场。
这样一说,你就应该理解了,网络空间就是公共场所。如果我这么苦口婆心对你说,你还不认可,那你老婆双11买的A罩,商家给发成了C罩,商家是不需要给你老婆调换的,要调换只能调换你老婆的乳房。你也不需要和商家说理了,因为你本身就是个不讲理的人。
所以本案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但本律认为该案还可能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此罪估计争议较大)两个罪名。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条文,谣客韩文财等人行为可能也涉嫌以上两个罪名,道理无需多说,也不能多说,本律肚里货本来就不多,都说给你们了,我以后还怎么混?当然了这是本律个人意见,不意味是权威解读。但不要紧,即使就按本律说法,那也不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几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罚,这可不是我的意见,这是法律规定。那我们再来看看哪个罪重?
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三个罪,比较下来,寻衅滋事最重,寻衅滋事上格是10年徒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5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7年。
非常有意思的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特意将寻衅滋事罪名条款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条款。而没加该条款前,寻衅滋事的上格也就是5年。可以说,这几个“八千党”成员撞上狗屎运了,刑法专家辛辛苦苦修改法律,被他们几个轻轻松松用了一回。
细看公安部官方通报,对该案的定性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形象”,连用两个“严重”,基本上可以宣告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寻衅滋事的修正条款是为谣客韩文财等人量身定做的了,本案带头大哥5年以上当是大概率。
所以韩文财等人犯罪行为无论是仅触犯寻衅滋事罪,还是同时触犯以上三个罪名,给他们定性为寻衅滋事都是实至名归,对得起他们了。
法律好比一层面纱,好人揭下面纱,看到的是含情脉脉的美人,坏人揭下面纱,看到的是恐怖的阎王。遵纪守法,拥抱美女;违法乱纪,立马地狱。
换个角度再说,谣客韩文财及其辩护人辩护时,则可以从变更罪名这个方面考虑,如变更罪名理由成立,比如变更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时,刑罚幅度会有明显降低。本律就是心肠软,“我总是心太软,心太软,把所有问题都替他们想”,一不小心就支了个大招给他们,谁让本律就是实诚人呢。当然了,如果你一言不合就“言论无罪”,那恭喜你,你死定了,你死定了。
不谢,我是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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