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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你大爷,这是犯法的,操不得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最近,关于猥亵有三则新闻沸沸扬扬,巧的是猥亵类型分别为男对女、女对男和男对男,很有典型意义,一一上图说来

 

1、男对男 河北武邑一男子遭纪检官员猥亵 情绪激动坠亡


2、男对女 | 经济学家仲大军被指涉嫌猥亵,仲大军则否认猥亵,此案目前正在审理阶段


3、女对男 | 女老师猥亵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获刑3年

 


本律借以上三则新闻作个引子,谈谈猥亵这个违法犯罪。先说猥亵的定义,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具体的表现有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猥亵是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的1、3新闻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但猥亵并非都是犯罪,这一点要注意,见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显然,猥亵行为中情节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即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猥亵对象是“他人”,不限于女性。所以,无论男和女都可成为猥亵违法行为的受侵害者。

 

再看《刑法》对猥亵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该条文规定的强制猥亵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为“他人”,即不限于女性。条文“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也没有性别限制,女童、男童皆可为受害者。

 

这里来一个插曲,《刑法》的此条文系根据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改,原条文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修正案将原条文的“猥亵妇女”改成“猥亵他人”,这两个字的修改将强制猥亵犯罪的侵害对象从妇女扩展为所有人。

 

猥亵违法犯罪中的女侵男现象不多见,本文举例的常州黄老师与王学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既然师生发生性关系了,那黄老师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据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受害者”为男性,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这里本律给读者加点难度,猥亵是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该案黄老师对王学生系以性交的方法实施的啊,怎么构成猥亵(罪)了?好,我来告诉你,既然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侵害行为都已入罪了,那性交行为当然入罪了,这在法律评判上叫“举轻以明重”,轻的已成罪,则重的(即使没明文)也是罪。何况在实施性交的过程中,也必然包含了猥亵中的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具体行为。老司机都懂。

 

男对女的猥亵较常见,好理解,不赘述。

 

男对男的猥亵,武邑纪检官员孟某对高某实施的行为即是,这还不算奇葩的,奇葩的是下一个旧闻,九零后小鲜肉性侵(强制猥亵)五旬大爷:

 


该案之所以未定强制猥亵罪因为事发于2015年7月30日,修正案施行前(备注: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施行),此时男人还不是猥亵罪的侵害对象。修正案施行后,男人才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对象。

 

若这个九零后小鲜肉性侵大爷的行为发生在修正案后,构成强制猥亵罪当无异议。所以,操你大爷,这可不是小事,搞不好会犯罪的,大爷操不得。


猥亵分子够疯狂,很讨厌,我们姑且认为他们是生活上的疯子;还有一种疯子比这更疯狂更讨厌,他们猥亵侮辱的是国家的发展、国计民生,他们为一己之利,拼命阻碍我国农业科技的进步,对这样的政治疯子,我们必须打击他,扑灭他,怼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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