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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持近6亿元股票,罚款6百万,罚酒三杯?

2017-07-05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昨晚,看到证监会在新浪微博上的一则通告,仔细思考分析,颇有玩味,先看通告内容:

 

曹世如系上市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的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此次被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源于2016年5月、6月的违规减持股票。

 


根据该通及相关查阅可知,曹世如在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的股份。2016年5月10日,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2016年6月15日,曹世如再次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1%。两次减持,曹世如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7亿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13%。

 

经计算(计算过程见下文),曹世如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票数量为10880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58208万元。最终,四川证监局认定曹世如违法减持,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证监会此通告在新浪微博一发布,网友炸开了锅:“这个罚款,不是鼓励减持啊?”“违法减持,罚酒三杯!”“600万不就是人家身上拔了根毛?”“证监局处罚太轻,是否枉法?”……众说纷纭。个中详情,且听我慢慢道来。

 

一、曹世如究竟违反了什么法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曹世如在上述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期限内仍然买卖股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红旗连锁的13%,远远超过5%,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扣除5%非违法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占红旗连锁股份(公司股份合计13.6亿股)8%,违法减持股票数量为10880万股136000*8%=10880,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58208万元。

 

故,控股股东曹世如违反《证券法》规定,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证监局处罚是否是否枉法


证监局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曹世如违法减持的金额为5.8亿元,也就是说,证监局应当对其处以5.8亿元以下的罚款。最终的处罚是600万元罚款,符合该规定的范围,因而证监局的处罚是合法的。是不是觉得,这法律规定的处罚的范围有点无厘头了?

 

可你要这样想一想,当初立法的时候,中国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资本财富远远没像现在的这般重量级,那时如此规定或许是合理的,但这么多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东资本滚雪球增长,使得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生活,这是可以理解的。

 

三、证监局对曹世如的罚款处罚是否合理


曹世如违法减持金额5.8亿,罚款仅600万,相当于违法金额的1%。这种处罚显然是太温柔了。曹世如作为控股股东,其当初取得股票的成本明白人都了解。可想而知,5.8亿套现得赚多少钱啊,现在区区600万罚款,这事就了结,可真的太划算了。难怪乎有网友感慨“这不是鼓励违法减持嘛?!”

 

所以,我认为,四川证监局的处罚柔情似水,温柔的让我们股民已经看不懂了。

 

四、启示与建议


如上文所述,我认为,四川证监局的处罚是不合理的,但却是合法的,所以改变这一处罚决定几乎不可能。当法律条款授予执法部门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时,法律的规定很可能是苍白的,而一旦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利用这种自由裁量权获取寻租利益时,那更是可怕的。当然我相信四川证监局的一片冰心。

 

笔者写此文并非希望四川证监局更改该处罚,只是通过该案例,建议和希望立法部门,对《证券法》此类处罚跨度太大的条款进行调整、完善,比如规定几个衔接的幅度,或者按照违法金额的比例,或非法获利的倍数进行处罚。像这种“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的条款在实践中很难有惩罚性,说的极端点,四川证监局对曹世如就是罚款6万元也是合法的。如此这般,法律规定的初衷和严肃性又从何谈起?

 

再和执法部门聊聊,此类罚款尽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范围,但自由裁量时也应当结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职务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等通盘考虑吧。5.8亿元的涉案金额、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600万的罚款这说得过去?

 

目前,《证券法》正在修订,希望修订后的《证券法》能将此类问题妥善的解决好。请立法的同志们努力拼,努力到无能为力,拼搏到感谢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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