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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交首付买的房,离婚时怎么成了女方的了?

2017-08-12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这几天很忙,难得看新闻,昨天上网浏览,偶然看到这么一则新闻,觉得很有启迪意义,单挑出来,和读者交流交流。新闻见下图:

 


我敢说,看了这个新闻,读者还是糊里糊涂:明明是男方交的首付,怎么房子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法院已作了解释,但法院的解释其实很隐晦,不是专业人士是很难理解的。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本律从双限房的定义开始聊起。

 

双限房指的是一种政府有条件供应的中低价房,双限指的是限户型、限房价很显然,双限房的供应主体是特定范围的,它是供应给需要一定帮助的群体,购买主体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要求。

 

北京三中院这个案例,究竟男方出于什么样的想法参与到这个购房活动的,我不得而知,我也不去揣度此案例背后是否有深层次的东西。我只是告诉读者,在双限房申请购买中会出现一种很奇特的现象(这现象有时见多不怪)。

 

比如张三(女)符合购买双限房的条件,但张三不需要购买双限房或者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很巧的是李四(男)很想买这个双限房,至于购买的动机或投机或居住在所不问。张三李四如何运用这个购房指标呢?

 

如果张三和李四这样操作:张三先申请双限房,张三和李四结婚,李四帮张三交买房首付,张三和双限房供应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这般,男方李四会不会成为这个房子的新主人呢?

 

先假设此种情形下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是可以分割给李四的。

 


问题来了,如果可以这样做的话,那双限房的主体限制范围在事实上就被打破了,不符合双限房申请条件的李四通过结婚再离婚(即民间常说的“假结婚离婚”)的方法购买了双限房。这种做法当然是违背双限房的本意的。而张三为什么要配合李四假结婚离婚呢,原因都懂,不细说。

 

基于此,你说双限房还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显然不可以。

 

这么一大圈说下来,读者应该明白双限房的初衷了。对双限房的处分在法律层面上必须有应对之策,以减少一些人恶意利用婚姻状态的变化导致双限房被错误流转和牟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北京三中院的判决的做法是非常合理的,它不仅仅基于法律方面的评判,也是基于政策方面的考量,申请双限房的权利属于一方婚前权利,婚后其权利也不得随意改变,这样的做法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双限房政策的合理实施。

 

通过以上分析,就不难理解北京三中院解释为啥有点晦涩难懂了,之所以三中院不能“畅所欲言”,因为此类现象的真实世界或许谁都懂,但又未必都以“证据”的形态表现出来。法院无法臆想当事人的动机。此时法院只能纯法理解释,纯法理解释当然是很难懂的了。

 

双限为限价商品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属于限制流通物。相关政策也很明确,已购限价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所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照政策要求,把漏洞补丁及时补上,这对双限房的正确实施是大有好处的。

 

不仅是双限房,对于其他的限制购买房,也应该如此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拾遗补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与时俱进,明法析理,将动态的政策有效地衔接和结合法律,解决好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聪明反被聪明误,此事古来有之,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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