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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章千万别转给老年人看,千万千万!

2017-10-16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今早,偶然间看到东方头条的这则新闻:10月13日上午,山东潍莱高速交警在收费站对一辆小轿车例行检查时,查到了一位无驾驶证的74岁的“老司机”。尽管老爷子是无证驾驶,民警却也无可奈何。

 


因为老人已是74岁,没办法处以行政拘留,只能放其回家。民警的做法是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还真的没办法对这位老先生行政拘留,我这么一板一眼娓娓道来,大家就可以理解了。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无证驾驶还有这样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依照该规定,对这位“老司机”应当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处罚是必须的,不折不扣的,不知交警部门有没有以此处罚。

 

这“老司机”挺幸运,沾了年龄的光,不需要蹲班房了。细细想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老年人还挺柔情的,当然了,谁都有年老的时候,立法、执法时尊老爱幼也是应该的。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通过的,2005年中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3岁,现在已到77岁,比2005年又延长了4岁。当今国家强盛,人民安康,70岁的人啊,生龙活虎的很,70岁的老头梅开二度甚至找小三的都有。70岁以上即享受行政拘留的豁免权,确实有点太温柔了。

 

我们对照比较比较《刑法》关于对老年人量刑处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很明显,《刑法》对老人从宽从轻处罚的界限是75岁,以75岁作为刑事处罚从宽的界限这和当下的人均预期寿命基本吻合,笔者认为以75岁的年龄作为从轻行政处罚的杠子比较适宜。

 

1999年,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的阶段。老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甚至是国家决策层、立法层面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们时不时看到社会上有人通过到政府机关堵大门的方式“维权”,这种“维权”可谓是中国特色的维权。堵大门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就是一帮老头老太在大门前或席地而坐,或站立不动……明目张胆扰乱公共秩序。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呢?一方面有倚老卖老的成分,还有一方面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70岁以上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这两方面一结合,犹如段誉的六脉神剑、凌波微步加上北冥神功,那就是天下无双的神功了。

 


其实本律的法学本领也是盖世神功,我和段誉的距离就差一个王语嫣。我是以牛顿力学和量子理论为基础锤炼打造起来的法学功底,我若称第二,没人敢称第一。(想知道这个梗的,请发微博红包或微信红包后和俺交流)

 

一提到功夫,我就会跑题,言归正传。既然对老年人不好行政拘留,这些老年人违法溜溜街,静静坐,也就无所顾忌了。上文已说道,现在70岁的老年人精气神足呢,公共场合猥亵女性的老人或许也是“知法犯法”:就摸下,你又能拿我咋办?

 

2011年《刑法》通过修正案将对老年人从轻处罚的年龄定为75岁,这给司法部门定罪量刑提供了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是非常好的做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老年人免于行政拘留的年龄规定为70岁以上,这个年龄和《刑法》从轻刑事处罚老年人的年龄不统一。从执法科学性、合理性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对老年人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两方面从轻处罚的年龄应该一致。如果70岁的年龄杠不适宜改,那就加一个“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条件,即初犯豁免。

 

今天,我说的这个话题恐怕很讨人厌,没办法,说了就说了,这是我的一家之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欢迎喷和赞。希望我的意见能让相关部门有所重视,若能在下次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按我的意思进行修正,那更是莫大的荣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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