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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初中生舞刀致同学死亡,负不负刑事责任?

2017-12-14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昨晚,微博好友“嘉善老顾”爱特俺:据中国网报道:在常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主持调解下,由泉峰中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79万元。从法律上讲,挥舞棍刀致人死亡的学生是否该受到惩罚,学生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先看了下视频,视频上介绍涉事学生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心里基本上有数了。心里基本有数还不够,本律对真相的探究通常就没有“基本”两字,该是啥就是啥,道听途说尽量不评论。我赶紧在网络上又查阅了下相关新闻,情况是酱紫的:

 

12日上午11时许,常宁市泉峰中学校园内发生一起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死者郭某,男,现年13岁;事人李某亮,男,现年13岁。郭某与李某亮均系常宁市泉峰中学初二年级79班在校学生。

 

常宁市公安局核实:2017年12月12日11时23分许,郭某与李某亮在上体育课期间追逐嬉闹玩耍时,李某亮拿出所携带的一把棍刀挥舞,该棍刀从刀鞘中脱离,击中郭某的后背。事情发生后,老师和学校负责人紧急联系120到场急救,郭某经现场抢救无效身亡。

 

从警方核实的情况看,郭某死亡系李某亮玩耍舞刀所致,应该来说,这是一起意外死亡,或者说是李某亮过失致其死亡。现在“嘉善老顾”问,李某亮是否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李某亮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亮今年13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显然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亮是否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依照该规定,李某亮未达到治安处罚的年龄,也不应予以治安处罚,顶多由警方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而已。

 

结论,从法律层面上无法对李某亮进行处罚。

 

那是不是李某亮这事啥都没有了?这就要回答“嘉善老顾”所问“学生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了。

 

从澎湃新闻可知,学校已经赔付了款项。泉峰中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79万元,含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失等全部项目。

 

应该来说,这个赔偿是一次性的了结,不存在后续再索赔的争议。该赔偿是学校赔付的,从新闻看,涉事学生家目前未承担任何赔偿,那是不是舞刀致人死亡的学生及其家长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什么什么高深的法学水平的,道理太简单了,哪有做坏事不用担责的?学校是可以向李某亮及其家长追偿的,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李某亮作为侵权人,其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李某亮本人有财产的,也可从李某亮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谁有责,谁承担,学校因此可向李某亮父母追偿已赔付的部分。

 

加大难度,再来一个问题,学校向李某亮父母追偿,追偿多少?全额还是部分?回答这个问题还得靠《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此看来,如果学校在这个事件中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那么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到底有没有失职,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忽,我没有到现场调查,没有实地走访,我也不是算命先生,就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13岁的初中生居然堂而皇之带刀上学,这真的滑天下之大稽,我不禁想起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一词了,现在的很多人在培养子女、培养学生这方面走的就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路线:只有自己爽,他人利益关我吊事。

 

最后我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两段规定拎出来给大家看看: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这才是教育的灵魂,不管是老师还是家长,如果失去了灵魂,教育出来的孩子不就是一个行尸走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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