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政府不为钱宝网的投资者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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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看到一张关于钱宝网受损投资者“解救雷总”的照片,直接把俺牙笑掉了,好玩的东西必须分享:
其实,这样的场景并不稀奇,每一次非法集资案事发,此情此景总会再现,受损的投资者不是想办法配合政府、公安调查,法办非法集资人,尽快挽回损失,而是自作聪明地对抗政府、对抗公安。
怼政府有价值吗?你的钱是被政府坑走的吗?我曾看到过一个报道,说南京的相关部门曾在钱宝网的写字楼外墙上故意挂上“远离非法集资”等字样的横幅,实际上就是明里暗里在提醒投资者谨慎谨慎。可笑的是,“远离非法集资”的横幅后来居然被某些人遮挡起来了。
像钱宝网非法集资的套路,只要脑子没被驴踢过的人都是明白的,投资者聪明的很呢。张小雷曾在今年9月12日更新微博称,“宁天下人负小雷 小雷必不负天下人 ”。当天,便有用户评论称,“雷总千万不要跑路,我房子都在里面,我亲戚好多跟我投的,钱宝才几年,我知道有个庞氏骗局坚持了二十年”。
击鼓传花的游戏,明明白白,宝粉不糊涂。道理正如下面这个网友所言:
据说,钱宝网的年收益率曾高达40-70%,请问这样的收益率靠做什么来盈利,又如何维系?还不是靠后面的新投资者养前面的老投资者嘛,理论上来说,只要后面的新人足够多,这游戏就可玩下去。据说这次没玩下去是因为南京房事太火,大量的宝粉从钱宝网提钱买房,钱宝网转不动了,连房地产都开始背锅了。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0-70%的收益率是法律保护借贷利率的几倍了?你说这样的金融投资行为还能是合法的吗?脚趾头思考都能想清楚的问题。
24%利率是利率保护的上限,而钱宝利率是利率保护上限的数倍,没有猫腻才怪呢。这里说段插曲,24%利率是2015年的新规,以前是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去年的一个黄昏,我在襄阳的街头,恰巧听见一对恋人对话,女问男:现在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是多少啊?男回答:4倍银行贷款利率。古道热肠的我听了,赶紧提醒他们,新规改了,现在是24%。女孩连声说了谢谢,男孩没说话,但我似乎从他眼里看出火来了,呵呵。帅锅,没事,偶遇,我啥也没有,除了才华。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话:你政府为什么不提前主动取缔非法集资的机构?这个问题,曾经我也深思过,后来我算想明白了,非法集资这个事往往是旁观者者清当局者迷(也有故意装糊涂的)。政府要介入,必须有人报案,而报案人通常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受到损害的人,可惜的是大多情况下,投资人都玩的挺嗨,根本不会报案,就是受到损害了,也妄图捂着盖子,等机会自己先逃出来。所以,非法集资的事政府部门不太容易介入和认定,往往都是搞出大事了,不得已才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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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老赖是一门学问。你欠50万,满世界的被人骂,你欠500亿,满世界都有人为你说好话。
估计钱宝网张小雷是不会有人恨的,数年前的吴英非法集资案也是如此,为吴英奔走相告求情的大有人在,其中不乏专家学者教授。若要从投资者身上找出恨来,那也是恨政府,恨政府把张小雷抓了,雷总不抓的话,还可继续带我们玩,好歹先把我的钱腾出来再说啊。就算张小雷真的有问题,也是你政府的问题,谁让你给他发照,允许他经营的啊?雷总出事,你政府就应该埋单。
这理由靠谱吗?我们看看《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的条件就是如此,张小雷成立个公司就这么简单,雷总在成立公司时可没对工商局说要搞非法集资哦,如果公司章程中有非法集资内容,工商局肯定不会给其登记的。工商部门对公司设立和经营没有严格审查的义务,真的严格了,一帮公知恐怕又跳出来说政府干预市场了。
超市卖出去的菜刀,可能会用来切菜做饭,也可能会用来杀人,但超市绝不会因为有菜刀杀人的先例,便不卖刀。只要顾客付钱,超市必须卖刀,超市无法(通常也不应当)考量和审查他是否会杀人的情况。
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自己的公司都只承担有限责任,倒让政府为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承担无限责任,这有何法律依据?还有没有天理了?你赚着40-70%的收益闷声大发财时没想着政府,没给政府写过一封表扬信,亏钱了就拉横幅找政府了,良心大大的坏啊!
政府曾鼓励“下海”,但绝不会为“下海”者兜底;政府曾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绝不会为创业失败埋单;政府鼓励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但也绝不会为股民承担亏损。道理很简单,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每一个投资人都知道的道理。你赚钱了,是你自己的,你亏钱了,也是你自己的。
也不要异想天开地指望拉“相关部门”或者某些“站台”的人为你的亏损做垫背,他们担不了责。如果因为某些人或某个部门说了一些让你激动人心、利欲熏心的话,那也犯不上要担责的地步,如果说两句话都要担责的话,那《担保法》都无需制定了,直接就是谁说话就株连谁。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意味什么呢,意味着设立保证担保时,必须有书面方式,要“签字画押”的。所以,光嘴上为老赖说过几句话就要和老赖承担连带责任,这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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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幻想,面对现实。
昨天,江苏网警喊你去登记了。
这才是正确的维权姿势。
非常沉痛地说,雷总已经无法出来和宝粉一起玩耍了,前日一别,各自珍重。他吃他的牢饭,你管你的钱程。雷总可怜,毕竟还享受过千金散尽的浮华,而宝粉呢,或许是千金散尽一地鸡毛。尽管钱宝网对投资者的伤害非常惨,但受损的投资者居然还不是“受害人”呢,此话怎讲?且听我慢慢说来。
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早就有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里明确定位非法集资的投资人是“参与者”,而不是受害人。
今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则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2014年,两高一部发布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是把非法集资投资人认定为“参与人”。
宝粉必须认清自己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定位,这是很残酷的现实,在挽回和减少损失方面务必实事求是,切勿好高骛远。
《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从该规定看,实际上前期侥幸跑出来的宝粉收到的分红也是应该追缴的,这叫出来混迟早会还的,但不知警方是否如此给力追偿。
《意见》同时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所以说,受损的宝粉还是有机会获得集资返还的,但返还一般在诉讼终结后,不终结是不好返还的。宝粉当有力出力,齐心协力帮助司法部门将案件查清,尽快终结案件,这才是挽回损失的正确姿势。而挽回损失的多少则取决于司法部门能追缴、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多少,这一点我相信受损的宝粉们应该知道怎么做的。心动不如行动,还不群策群力,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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