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为保姆放火该买多大的单?消防会不会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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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最热的新闻当数杭州放火小保姆判处死刑。
宣判后一小时,受害人家属代表林生斌在微博上说,恶魔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感谢杭州中院的公正判决。接下来,将提起民事诉讼,追责有关责任方。希望能继续得到各界专业人士的援助。
林生斌的代理律师林杰说,后续民事诉讼的对象、赔偿金额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目前仍在商量中。
显然,下一步林生斌将向“有关责任方”追责。从林生斌过往质疑和申请交涉的情况看,“有关责任方”很可能会是绿城物业和消防。本律作为最知名的不懂法律的律师对追责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恳请读者理性相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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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先前浙江省、杭州市消防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符合规程;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
显而易见,调查组的意见是,该次火灾,消防无责,绿城物业有一定责任。
而本案一审的杭州中院认定,消防部门自接报警后,及时到达着火建筑楼下,随即携带灭火救援装置乘电梯前往事发楼层,接手物业保安实施灭火。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
显然,杭州中院的认定意见和调查组意见一致,即消防无责,物业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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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名法律博主“风的节奏吹”说法:能打消防官司吗?不能。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是公安消防部队的执勤战斗行动,是一种带有救助性质的行为。
“风的节奏吹”从理论角度概括了消防部门属于救助部门,不具有可诉性,这种不可诉性,不仅仅是在行政法意义上,还包括民法意义上的不可诉性。
《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是消防部门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何况本事件中,受助人的损害并非消防部门造成,此结论已经调查组和杭州中院认定,所以消防部门不应该成为本事件赔偿的主体。相反,正是消防部门的及时救助,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消防部门,应该做的是谢,而不是怼。火灾都会有受害人,如果每次火灾的受害人都猛怼消防,今后谁还敢来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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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受害方已明确放弃对保姆莫焕晶的赔偿主张(就是不放弃,以莫焕晶的经济条件,也无法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绿城物业很可能将是承担林生斌等人赔偿主张的唯一主体,也是最靠谱的主体。
那绿城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便于阅读,不妨先看我的此文《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赔偿金额,律师的说法,让你大吃一惊》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赔偿金额,律师的说法,让你大吃一惊
首先,我们要明确共识,绿城物业是失职,而不是犯罪,如果这个基本观点都达不成,就不要往下看了。第二,绿城物业对受害方的责任是侵权责任,故我们从侵权方面的法律谈起。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绿城物业作为蓝色钱江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受害人的损害的产生是有过错的,该过错已由权威部门认定,基于此,绿城物业应当为该人为的火灾承担责任。尽管心里苦,也没办法。
《侵权责任法》又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火灾系莫焕晶人为引起,绿城物业本身也是受害者,绿城和莫焕晶之间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行为,相反绿城物业在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主动阻却该危害行为。因此绿城不是莫焕晶犯罪(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人,绿城物业无需为莫焕晶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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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受害方蓝色钱江小区业主林生斌的损害系“第三人”莫焕晶造成,该损害首先应当由莫焕晶承担责任。但绿城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管理的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要求,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可基于法定或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须注意的是,绿城物业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相应”体现在其管理失职、管理疏忽的大小程度,并因这种失职和疏忽引起的后果大小。
“补充”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莫焕晶能全额赔偿,就不需要“补充”了,如果莫焕晶没赔偿到位,那就由绿城物业“补充”赔偿,但这个“补充”是前面所说的“相应”的补充,而非全部的补充,即仍然和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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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有些读者不耐心了,啰啰嗦嗦一大堆,你就直说呗,绿城物业应当承担多少,或者说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本律是个豪爽人,我认为,绿城承担的比例以30-40%为宜。至于双方能否协商和解,化干戈为玉帛,那是另回事。
以上观点,乃一家之言,不足道也。如能抛砖引玉,万幸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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